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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9日

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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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欠薪判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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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來達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孫家俊,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昨天(11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需清付員工的工資等欠款。

 

     這是首次有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因拖欠工資被判社會服務令。今年至今,共有5名公司負責人因拖欠工資被判監。

 

     案中兩名僱員去年4月7日終止僱傭合約,兩人被拖欠約50,000元工資及其他解僱補償,到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獲判勝訴,但公司沒有遵照判令付款。

 

     勞工處調查後發現,孫家俊同意或縱容上述欠薪個案,因此提出檢控。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拖欠工資,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815 2200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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