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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21日
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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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餐廳東主違僱傭例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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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粉嶺裁判法院今天裁定,經營茶餐廳的羅翠珊沒有發放假日薪酬予1名僱員,判罰款12,000元。

 

     羅翠珊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發放今年農曆大年初一的前1天、大年初二、大年初三和清明節的法定假日薪酬予1名僱員。

 

     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首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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