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今天裁定,經營茶餐廳的羅翠珊沒有發放假日薪酬予1名僱員,判罰款12,000元。
羅翠珊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發放今年農曆大年初一的前1天、大年初二、大年初三和清明節的法定假日薪酬予1名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