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表示,計算僱員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代通知金及年終酬金等6項法定權益的條文現已生效。
為了提供可行、可預測及一致的計算方式,《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把現行的計算方式,改為參考僱員在12個月內,或僱員受僱於有關僱主的較短期間內所賺取的平均工資。
勞工處表示,採用12個月的較長參考期,可避免過分倚賴最近的業績,而忽略過去一段時間的表現,以回應僱主及僱員雙方對工資某些組成部分,例如佣金的波動性的關注。
確保計算方法可行
修訂條例確保《僱傭條例》界定為工資的所有組成部分,包括根據合約需要支付的佣金,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為何,均被包括在有關法定權益的計算之內。
這次修訂源於去年終審法院1宗勞資個案的裁決。裁決指由於《僱傭條例》並無提供「可行的計算方法」,因此,按月累積及結算的佣金,不應計入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之內。
鑑於《僱傭條例》內有關疾病津貼、產假薪酬、代通知金及年終酬金的條文的行文,與有關假日薪酬和年假薪酬的條文相似,故有需要修訂《僱傭條例》,以確保有「可行的計算方法」,供計算該等法定權益。
工資紀錄備存一年
勞工處表示,僱主及僱員應妥善備存僱員的出勤、假期及薪金紀錄,以作計算法定權益之用及保障雙方的利益。
至於把僱主須備存工資及僱傭紀錄的期間,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的條文,則於明年1月13日生效。
僱主、僱員及市民可瀏覽這裡,了解《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的詳情;或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 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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