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重申,房屋委員會收回3個公屋建築地盤的一切事宜,其建築合約條文絕對不能凌駕破產法律;並指出,由於該3個公屋建築地盤的總承建商,已遭債權人入稟清盤,房委會未能根據合約條文,向總承建商欠薪的工人直接支薪。
房委會的任何行動,必須有法律理據,以及不能影響房委會利益。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陳鎮源今天與立法會議員李卓人,以及被總承建商拖欠薪金的直接僱員會面,商議解決欠薪的事宜。
房屋署表示,雖然根據房委會與總承建商的建築合約條文,房委會在勞工處處長證實承建商拖欠工資時,可直接代為向總承建商直接僱用的工人支付欠薪。
然而,由於有債權人正申請總承建商清盤,有關合約條文不能引用,任何合約條文與有關破產法律有抵觸者都會被法庭視為違反公眾政策而無效。
根據現行法例,若有債權人申請總承建商清盤,所有合約條文和有關破產法律有抵觸者,均屬無效。
所以房委會必須依法辦事,不能向被總承建商拖欠薪金的直接僱員支付欠薪。
總承建商建築工人追討欠薪事件當晚,房屋署聽取了不同建議,在經了解事情和尋求法律意見後,認為不能超越法律框架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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