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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24日
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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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確保暴雨後復工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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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勞工處向所有僱主呼籲,在暴雨後應採取適當措施,為員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場地,以保障他們的職業健康及安全。

 

     勞工處指出,天氣好轉後,僱主必須在復工前,詳細檢查工作地點的情況,並進行所需的維修及改善工作,確保工作場地安全。

 

     惡劣天氣過後,地盤、貨櫃場及戶外工場的工作環境可能惡化,常見的危險情況包括:電器裝置漏電、低地及挖掘泥口水浸、斜坡不穩、挖掘泥口旁邊的泥土傾瀉及支撐物損毀、棚架及工作台損毀或因濕透導致承載力下降、支撑起重機械或貨櫃垛的地基變鬆。

 

     僱主除了為員工提供個人防護裝備,如安全帽、防水安全靴及雨衣外,也應密切留意天氣情況,並在暴雨或雷暴時作適當的應變安排。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款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

 

     如有狂風暴雨或雷暴,在戶外或空曠地方工作並不安全,僱主應安排員工暫停工作,並提供安全的地方給他們暫避,直至天氣情況許可,才恢復工作。

 

     勞工處已印製《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就有關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安排提供實務指引;守則也可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有關職業安全的查詢,可致2559 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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