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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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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東主違僱傭條例罰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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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建築公司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在粉嶺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24,000元。

 

     勞工處表示,該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1名僱員,涉及的工資為19,800元。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截至今年8月底,僱主拖欠工資經法庭定罪的傳票有311張,較去年同期的86張增加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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