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a Javascript-enabled browser. 030903tc02003
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
2003年9月3日
*
*
*
建築公司東主違僱傭條例罰24,000元
*

     一名建築公司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在粉嶺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24,000元。

 

     勞工處表示,該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1名僱員,涉及的工資為19,800元。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截至今年8月底,僱主拖欠工資經法庭定罪的傳票有311張,較去年同期的86張增加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