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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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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再培訓徵款10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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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10月1日起,外傭僱主向入境事務處申請聘用新傭工,或者與現有外傭續約時,兩年的合約期內僱主合共需繳交9,600元僱傭再培訓徵款,他們可一筆過繳付或分四期繳交。

 

     勞工處助理處長(政策支援及策略規劃)杜彭慧儀說,以現時21萬外傭和所有僱主一次過付款計算,新措施可為政府帶來1億5,000萬元收入。

 

新例與減薪無關

 

     她強調,徵收的款項,將用作培訓或再培訓本地僱員,加強他們的就業技能。

 

    有關措施是跟據一直沿用的法例實行,與今年4月實施的外傭減薪完全沒有關係。

 

     她說,外傭減薪是根據一籃子的經濟指標決定的;外傭薪酬自1999年下調以來沒有調整;而有關指標近年則持續下調。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簽證及政策)白韞六說,如果現有外傭合約是在10月28日或之前屆滿,僱主在徵款生效期前遞交續約申請,便毋須繳交這筆徵款。

 

     僱主最少要繳付首期,聘請的外傭才獲發簽證,若僱主欠交徵款,政府將循法律途徑追收,並取消日後分期繳費的優惠。

 

沒有解僱潮跡象

 

     他表示,暫時未見到有明顯跡象顯示,僱主為逃避供款,而解僱現有傭工,並在徵款生效期前聘用新傭工代替。

 

     入境處數字顯示,直至7月,今年共有18,440宗外傭續約,而新的外傭申請則有35,730宗。

 

     去年的續約和新申請個案分別為30,670和65,720宗。一如以往,今年暑假的新申請比較多。

 

     杜彭慧儀說,相信僱主不會因為要繳交這筆徵款,而輕易放棄一位「好幫手」。

 

     僱主只可根據僱傭條例扣除外傭工資,如觸犯有關法例,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和入獄1年。

 

     新措施細節如下:

 

•徵款只適用於新訂合約或續期合約。僱主於續約或終止僱傭合約另聘新外傭時,才須繳交徵款。僱主務請注意遞交續約申請的過度安排。

 

•僱主如欲與居留期限在10月28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續約,而又可在屆滿前4周內遞交申請,則毋須繳付徵款。

 

•這與目前入境處要求有4周處理有關申請的做法一致。如有關申請在10月1日或之後遞交,則須繳交徵款。

 

•徵款在任何情況下將不獲退還,然而,入境處在接獲同一僱主提出另聘1新外傭的申請時,將把餘下徵款的數額計算在申請新外傭應付徵款的數額內。

 

•如因僱主或外傭終止僱傭合約,或因外傭未能抵達香港,僱主可於4月內在另聘新外傭時使用剩餘的徵款。

 

•所有外傭均須根據標準合約的規定,在合約屆滿時,返回原居地放取假期。如果外傭獲得續約,他╱她們可以利用入境處簽發的簽證,回港履行新合約。

 

•如僱主可證明他們有合理需要在現有合約屆滿後保留外傭在港,入境處可向有關續約的外傭簽發新的簽證,並同時簽發為期不超過1的延期逗留簽注。

 

•有關申請簽證程序及繳交徵款等詳情,已上載到入境處網頁。外傭申請指南和新的申請聘請外傭表格,由9月中起在入境處各分區辦事處派發,查詢可致電入境處,電話2824 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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