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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3月7日

條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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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草案刊憲
*

     政府建議,建造工人必須註冊,包括所有在建造工地從事建造工作的工人。

 

     有關條例草案今天刊憲,3月19日提交立法會審議,預料註冊制度可於條例草案通過後一年開始實施。

 

     在註冊制度下,建造工人如持有技能測試證書或等同的資格,可申請註冊為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或註冊半熟練技工。

 

     至於已從事建造業多年,雖擁有一定程度的技能,但並未持有任何證書的工人,可以參加一項一次性的評核面試,若通過面試,便可申請註冊為註冊熟練技工。

 

     具備與工作有關的簡單技術的工人,可申請註冊為註冊普通工人。

 

     其地工人若具有規定的工作經驗,但未持有相關資格以獲取註冊,亦可申請註冊為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或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

 

     註冊建造工人須每三年為註冊續期,並須在申請續期前,完成指定的短期發展課程。除相關條例指定外,申請續期的工人毋須再接受技能測試。

 

     若有工人不滿註冊管理局或註冊機構所作的決定,可透過覆核或上訴機制作出申訴。

 

     條例草案包括設立投訴委員會,以便處理有關對註冊工人的投訴。

 

     工人在申請註冊或註冊續期時,須繳付小額的註冊費或續期費。至於建議註冊制度的其餘經費,將來自向建造工程所徵收的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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