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今天(3月13日)表示,任何團體如欲在2010年的登記周期內,申請登記或修改已登記的名稱、名稱縮寫及標誌;或申請登記、修改已登記標誌,須在4月15日或之前提出。
選管會表示,只有在法定截止日期前提交的申請,才可在該年的登記周期內獲得處理。在2010年登記周期截止後提出的申請,將在2011年的登記周期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