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強調,美國稅務局隨員在香港沒有執法的權力,也必須遵守本地法律;因此,不存在該等人員在香港執行美國法律的問題。
陳家強今天(4月14日)回覆立法會議員陳茂波的提問時指出,過去5年,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的職員中,有1名來自美國稅務局的隨員,其職位屬認可領事官員,並持有外交簽證;另有1名本地人員,協助該隨員的工作。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訂明,領事職務包括以合法手段獲取關於接受國內的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活動的狀況及發展情形的資料,並向派遣國政府匯報及向有關人士提供資料;所有領事官員須尊重接受國的法律及規則。
美國稅務局隨員及本地人員在港擔任聯絡的工作,他們在香港沒有執法的權力,也必須遵守本地法律;因此,不存在該等人員在香港執行美國法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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