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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19日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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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及在囚選民投票安排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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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條有關選舉程序的修訂規例6月24日提交立法會,方便已登記為選民的在囚人士,和遭還押、被拘留或被拘捕人士在公開選舉中投票。

 

     有關修訂規例今天(6月19日)刊憲。根據修訂規例,當局在懲教院所內或其他適合地點設立專用投票站,受羈押選民可獲分配到專用投票站投票。

 

     當局在懲教院所內設立的專用投票站的指定投票時間內,編配時段給予每名受羈押選民進行投票。修訂規例建議,禁止訪客在以業務或公務身份探訪受羈押選民期間,進行拉票活動。

 

     候選人及╱或其代理人可在專用投票站觀察投票,以確保選舉在具透明度的情況下進行。基於保安理由,只有候選人可進入在高度設防監獄內設立的專用投票站觀察投票。

 

     至於懲教院所內的其他專用投票站,則1名候選人、其選舉代理人或其監察投票代理人可進入投票站內觀察投票。

 

     除警務人員及民眾安全服務隊隊員外,懲教署及其他執法機關人員獲授權協助維持專用投票站內的秩序。

 

     在立法會換屆選舉、區議會一般選舉及村代表選舉,當局指定選票分流站,分別按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或鄉村把在專用投票站所投下的選票分類。

 

     所有在專用投票站投下的選票會送往相關的大點票站或中央點票站,與其他選民所投的選票混和,才進行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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