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今天(7月3日)在憲報刊登3條與選民登記有關的修訂規例,配合《在囚人士投票條例》的條文,並訂明相關的實務安排。修訂規例7月8日提交立法會。
實務安排包括,選舉登記主任可以安排增設額外的查閱地方,以便在囚或受羈押人士查閱所有類別的遭剔除者名單;在囚或受羈押人士可以郵寄方式提交申索或反對通知書,毋須親身前往有關辦事處。
如果選民是在囚人士,並以《立法會條例》所訂明的地址當作為住址作登記,而其出獄後沒有把新住址通知選舉登記主任,選舉登記主任可把該名選民的記錄載入遭剔除者名單,毋須事先根據其登記地址另作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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