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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24日
問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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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毋須放棄外國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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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表示,《基本法》並沒有要求副局長只可擁有中國國籍及香港永久居民身分,也沒有要求他們放棄任何外國的永久居留權。

 

     他強調,主要官員的副手擁有甚麼國籍是私隱;而特區政府局長的申報利益制度,同樣適用於副局長和局長政治助理。

 

     林瑞麟今天(5月24日)出席「政府官員與立法會議員足球友誼賽」後向新聞界表示,1990年訂定《基本法》時,已規定政府主要官員,包括司長、局長以及紀律部隊的首長,只可擁有中國國籍及香港永久居民身分。

 

     在副局長方面,以《基本法》為基礎,並沒有要求他們只可擁有中國國籍及香港永久居民身分,也沒有要求他們放棄任何外國的永久居留權。

 

     林瑞麟說:「現在我們聘請的副局長,全部都是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是與香港認同的,所以我們相信他們服務香港的精神與熱誠是全面的。」

 

     至於署任的問題,他指出,那是短期的安排;以警務處處長或入境處處長為例,他們出外公幹時,都是由他們的副處長署任。

 

     「我們沒有要求紀律部隊的副處長不擁有外國居留權,所以短期署任的安排與《基本法》是沒有抵觸的。」

 

     他指出,委任任何官員必須按照《基本法》辦事;2002年定下的主要官員問責守則,現在也適用於新上任的副局長和局長政治助理。

 

     談及他們的薪酬時,林瑞麟表示,副局長的薪酬相等於局長薪酬65% - 75%,而政治助理則是35% - 55%;但個別官員每月的薪津,則需尊重合約的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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