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今天(3月17日)表示,任何團體或人士,希望在今年9月7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前,申請登記或修改已登記的名稱、名稱縮寫及標誌,須在4月15日或之前提出申請。
根據《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及區議會)規例》,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及補選的候選人,可以申請在選票上印上指定詳情,包括,團體的名稱、縮寫及標誌;候選人的個人標誌及照片,以及「獨立候選人」字樣或「無黨派候選人」的字樣。
獲批准的申請詳情,將在憲報公布,並放置在選舉事務處,供市民查閱。
申請表格可從這裡下載,查詢可致電熱線2891 1001。
返回頁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