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修訂)規例》今天生效,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可在提名期間,申請在選票上印上指明詳情。任何人士或團體,若希望在今年區議會選舉的選票,印上指明詳情,須於6月18日或之前,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申請。
選管會今天表示,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可在提名期間,申請在選票上印上若干指明詳情,包括團體名稱、名稱縮寫和標誌;候選人的個人標誌、照片,以及示明候選人是「獨立候選人」或「無黨派候選人」的字樣。
有關訂明團體的名稱、名稱縮寫、標誌及個人標誌,均須事先向選管會作出登記。
任何在6月18日或之前提交的申請或反對,均在今年的年度登記周期內處理,配合今年區議會選舉;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請,才可在登記周期內獲得處理。
容許候選人在選票上印上若干指明詳情的安排,最先在2004年立法會選舉實施,規例修訂後,有關安排延伸至適用於區議會選舉。
過去已就立法會選舉向選管會登記了指明詳情的人士或團體,將視作已就區議會作出登記。為免重覆申請,可瀏覽這裡查看已登記的指明詳情。
申請表格可於選舉事務處或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或從這裡下載。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2891 100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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