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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14日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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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山發展限制不能凌駕私人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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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強調,「半山區發展限制」屬行政性質,不能凌駕私人物業的業權,地政總署必須尊重契約准許的發展權利;並指出,發展限制為紓緩半山區交通擠塞的措施之一。

 

     當局會全面檢討,研究可否採取任何其他措施紓緩區內的交通擠塞;並考慮是否有需要繼續實施這發展限制。檢討的結果,將向公眾匯報。

 

     申訴專員今天發表的《執行「半山區發展限制」》調查報告指出,發展限制的原意是好的,可以在進行道路網改善工程之前,紓緩交通擠塞。

 

不認同部分結論

 

     然而,申訴專員認為,整項措施構想欠佳,部署欠周詳,其中涉及相當多的固有條件限制;並表示,各有關的決策科╱局和部門未能妥善統籌及有效監察發展限制的執行。調查報告的全文,可瀏覽這裡

 

     環運局表示,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考慮是否有需要採取措施,以補充、加強或取代「半山區發展限制」這項行政措施。

 

     不過,當局不能認同調查報告有關實施發展限制的部分結論,以及申訴專員就該發展限制成效的評估。

 

     政府決策局及部門一向保持緊密合作,實施發展限制,使中半山區的交通擠塞問題得以紓緩。環運局強烈不同意申訴專員指「地政總署採取隨意或寬鬆的態度來決定發展密度」。

 

須尊重發展權利

 

    「半山區發展限制」可追溯至1972年。當時基於交通理由引入發展限制,根據對交通的評估,以及當時已得悉的發展程度,政府決定推遲所有政府土地的出售,以及所有可令該區的發展密度增加的土地契約修訂。

 

     訂立「半山區發展限制」的目的,從來不是要禁止區內的所有發展或重建項目,而是用以限制發展和重建項目於現行土地契約所容許的程度。

 

     就那些無限制批約而言,如有關重建建議符合分區計劃大綱圖及建築物條例,則政府也不能單方面限制其發展。

 

     環運局指出,「半山區發展限制」屬行政性質,不能凌駕私人物業的業權,地政總署必須尊重契約准許的發展權利。

 

防塞車問題惡化

 

     發展限制僅是過去30多年,政府在該區採取的多項紓緩交通擠塞措施之一。其他措施包括:興建新的道路基本建設,如香港仔隧道、山道天橋和中環至半山自動扶梯;以及實施多項交通管理措施。

 

     當局也為該區設立公共交通服務網絡,鼓勵市民使用公共交通服務。在全港層面而言,鐵路網絡整體上有助減少道路,包括限制發展區內的車輛增長。

 

     在過去20年,該區的車輛流動速度的大致趨勢維持在差不多的水平。般咸道╱堅道走廊的平均車速只有輕微改變,在1984年是每小時17.3公里,1995年為每小時14公里和2005年14.6公里。

 

     雖然該路段的車速,低於港島區的平均車速,但是在當局採取包括「半山區發展限制」在內的措施下,已阻止半山區的交通擠塞問題惡化。

 

積極研西港島線

 

     環運局指出,正積極敲定西港島線的實施細節。西港島線落成後,可紓緩限制發展區內車輛需求的壓力;並強調,發展限制的實施涉及多個決策局和部門分工合作。

 

     以「半山區發展限制」而言,環運局擔當政策統籌,負責密切監察該區的交通情況,並決定是否需要繼續實施「半山區發展限制」,作為紓緩交通擠塞問題的措施之一。

 

     負責實施發展限制的地政總署,在執行隸屬環運局交通政策範疇的發展限制時,十分清楚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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