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務局表示,由於行政長官擁有憲制上的職權,若署理行政長官認為,為了有效執行《基本法》,必須作出解釋,因而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相關條文作出解釋,是合法、合憲的。
立法會議員余若薇今天香港電台發表的「給香港的信」中指出,特區政府報呈國務院考慮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解釋,是不按照《基本法》辦事。
政制事務局回應時強調,署理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報告,提請人大常委釋法是符合憲法的;而人大常委的釋法,為新行政長官任期的《條例草案》提供了穩固的憲制基礎,希望立法會能通過草案,配合7月10日的選舉。
該局指出,由於行政長官擁有這些憲制上的職權,故此,若署理行政長官認為,為了有效執行《基本法》,必須作出解釋,因而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相關條文作出解釋,便是合法、合憲的做法。
《基本法》第43條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區。他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而第48條第2款規定,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
釋法屬港憲制部分
該局強調,根據國家《憲法》及《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有憲制權力解釋《基本法》。這是香港特區憲制架構的重要部分。
人大常委會在4月的會議,就香港特區補選行政長官任期作出解釋,即根據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1的有關規定,在行政長官5年任期屆滿前出缺的情況下,由任期5年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新的行政長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長官未任滿的剩餘任期。
政制事務局表示,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為新行政長官任期的《條例草案》提供了穩固的憲制基礎;並希望立法會能在5月25日會議通過草案,配合7月10日的選舉。
致力開放07年選舉
至於本港的政制發展,該局表示,特區政府致力開放2007年行政長官及2008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正在諮詢公眾人士對兩個產生辦法可以修改的地方的意見。
小組《第4號報告》的諮詢期已延至5月31日。在徵詢7月10日所選出的新行政長官的意見後,期望爭取在下半年推出《第5號報告》,然後在今年內,處理《基本法》附件1和附件2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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