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表示,如欲在今年立法會選舉標誌登記周期內,登記名稱及標誌的團體,必須在4月15日或之前提出申請;擬參與選舉的人士,也可向選管會申請登記其個人標誌。
選管會表示,在立法會選舉中,候選人可以要求把已登記的名稱及標誌印在選票上。
雖然登記申請可以在每年任何時間提出,但只有那些在指定截止限期前提交的申請,才可在該年的登記周期內獲得處理。
如任何團體或人士欲向選管會登記指定的詳情但未完成登記,請在4月15日前向選管會遞交有關申請。
如在去年已向選管會登記指定的詳情,但有意修改有關標誌或名稱縮寫等,也須在同一限期前向選管會遞交申請。
處理登記申請的程序非常嚴謹,不能通過初步審批的登記申請,可於14天內提出解釋、澄清或更改資料。
通過初步審批的申請將刊登憲報,公眾可於14天內提出反對。對於那些遭反對的申請,選管會將舉行聆訊,決定批准與否。
獲批准登記的團體名稱、團體標誌和個人標誌會在憲報公布,而登記冊會放置在選舉事務處供市民查閱。
申請登記表格可於選舉事務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也可從選管會網頁下載。
查詢請電選舉熱線289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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