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可能批准39個團體和個人提出有關用於選舉的標誌、名稱和名稱縮寫的登記申請,讓這些資料可以用於9月的立法會選舉。
有關這些申請的詳情,可按此處。
此外,共有4個有關標誌的登記申請可能遭選管會拒絕。有關的申請者已獲通知選管會的初步決定,他們可以在14天內提出解釋、澄清或更改有關申請內容,讓選管會再考慮他們的申請。
四宗標誌申請撤回
根據《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規例》,候選人可以要求在選票上印上訂明團體和訂明人士已登記的名稱、名稱縮寫和標誌,讓選民更易識別他們。
選管會於今年的登記周期在4月1日截止時,共收到45份申請,包括來自36個團體和9個個人的申請。其中1個團體和3位人士其後已撤回有關的標誌登記申請。
選管會根據上述規例第12條的規定,審議餘下所有申請。
獲批詳情七月刊憲
任何人士可以在通告刊憲後14天內,就登記名稱縮寫或標誌的申請提出反對。有關的表格,可於各區民政事務處或選舉事務處索取,亦可於選管會網站下載。
選管會將舉行聆訊,聽取各方的申述和理據,然後才會決定是否接納或拒絕反對申請。
所有獲批准的登記申請,會在7月22日或之前在刊憲,同時放置在選舉事務處,供市民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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