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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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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標誌登記4月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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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選舉管理委員會表示,各團體須於4月1日或之前,申請登記其名稱及標誌,才可讓他們支持的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要求把有關資料印在選票上。至於計劃參選的人士,也可向選管會申請登記其個人標誌。

 

     選管會說,為確保登記名稱及標誌可印在9月立法會選舉的選票上,有關登記申請,須在4月1日的限期前送交選管會。

 

     團體在提出登記申請時,須出示根據香港法律規管該團體當局所發出的證件。至於個人申請者,必須在提出申請時,已是登記選民。

 

     雖然登記申請可以隨時提出,但只有那些在登記周期內指定截止期限前提交的申請,才可在同1周期內獲得處理。

 

     由2005年的下1個周期開始,以後各周期的截止日期是該年的4月15日。

 

     不能通過初步審批的登記申請,可在14天內提出解釋、澄清或更改資料。通過初步審批的申請將在憲報公布,公眾人士可在14天內提出反對。

 

     登記申請表格可於選舉事務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或從選管會網站下載。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熱線289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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