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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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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選票印候選人資料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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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規例》今天刊憲,12月17日提交立法會。規例訂立多項程序,讓參選立法會的候選人,可在選票印上個人資料。

   

     選舉管理委員會指出,新安排有助選民在投票時,更易識別候選人。

 

     將可印在選票上的資料包括︰

.訂明團體的登記名稱及標誌;

.訂明人士的登記標誌;

.說明候選人是「獨立候選人」╱「無黨派候選人」的字樣及候選人的個人照片。

 

     任何訂明團體擬於立法會選舉支持候選人,可先向選管會申請登記有關團體的名稱、簡稱及標誌,擬參選的人士也可向選管會申請登記其個人標誌。

 

     團體申請者必須在申請表上,表明該團體容許1名或多名候選人,在選票印上該團體的名稱或標誌。

 

     來年立法會選舉的登記申請,必須在明年3月1日或之前提出。

 

     選管會擬批出申請的登記詳情,將以公告形式刊憲。任何人士可在21天內提出反對,選管會就有爭議的申請作出決定前會舉行聆訊,聽取雙方的論據及審視有關的資料。

 

     當選管會決定批准提出的申請後,將在憲報刊登公告。載有所有成功申請詳情的登記冊,將於選舉事務處公開讓市民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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