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基本法 應對新形勢
2016年08月12日
none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
各位早晨,李宗德主席(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主席)、各位基本法推介聯席的朋友、各位來自大學和中學的《基本法》大使:首先,今日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可以出席第13屆《基本法》大使培訓計劃《基本法》青年高峰會。我剛才看到單張,知道原來大家參加這個培訓計劃都超過接近一個月,稍後亦會有很多與學習《基本法》有關的活動。今日有這個機會與大家傾談,我很開心。
大家不要以為我講慣《基本法》,這個是我首次、「處女」去學習講《基本法》,因為當大會邀請我與大家見面時,並不是要我講《基本法》。我知道大會在這個培訓計劃安排了與有關的官員和其他人講一些專題的課題,它本來想安排我與大家見面,講早兩、三個月都是全城談論的退休保障。但我的反建議,其實這個也是我近來的做法,因為我的五年任期去到明年6月底就會結束,即是說只剩下十個月多一點。我想試做一些我沒有做過的事情,所以如果Joseph(李宗德主席)你有一些我未做過的事情,你邀請我,我就會特別考慮的。
我想一想,原來我真的沒有試過正正經經去講《基本法》。當然在我日常的工作裏面很多時都要接觸《基本法》,甚至去落實《基本法》裏面的一些條文;或者我們遇到一些以前沒有見過的情況,都要看看這本《基本法》,這本我們憲法裏面的要求和條文是如何,以確保我們是準確地去落實國家對於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亦都可以做到「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實際上真的沒有講過,所以今日如果講得不好,大家要原諒。
另外,就是大會亦都諮詢我,今日我們應該是閉門進行,因為都是與學生傾談,抑或是讓傳媒來採訪。答案大家都知道了,因為後面已放滿了(攝影)機,今日是有傳媒來採訪。因為現時我們生活在香港社會,非常政治敏感,如果政務司司長進來對着100多位同學講《基本法》,而又是閉門進行的話,恐怕會形容我正在做一些「洗腦」的工作。我想想,不如開放,讓各位家長或者老師,透過傳媒的報道都可以清楚知道究竟我在跟着的半小時多些的時間,向大家分享了些甚麼關於《基本法》方方面面的工作。
不過,在做這件事前,我想先感謝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過去很長時間,幫助特區政府在宣傳和推廣加強對於《基本法》教育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政府內部,我也擔任很多工作,其中有一個就是作為特區政府《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的主席。在這個工作裏面,我們都得到很多社會人士的參與,因為推動《基本法》的教育不單止要在學生方面進行、在學校進行,其實在一些商業機構,以至我們自己公務員隊伍,甚至是海外的團體裏面,我們都要不斷地去推廣《基本法》。所以,往往都是這樣,所有教育的工作如果單靠一個政府部門去做,成效都是有限,必須動員社會各界的力量,所以聯席在這方面給了我們很大的幫助。
言歸正傳,我們今日討論的《基本法》是在1990年4月4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來頒布的。相信大部分,100多位同學都未曾出世,是1990年頒布的。好像剛才何少平副主席所講,在去年我們慶祝了《基本法》頒布25周年,特區政府和有關機構都舉辦了一連串活動來加深香港社會對於《基本法》的認識。而明年就是另外一個大日子。因為這個經1990年頒布的《基本法》是在1997年7月1日,即是香港回歸祖國時實施的,明年的7月1日,就是20周年。所以,同樣地,特區政府亦都啟動了去籌備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20周年慶典的活動。在這裏或者作個預告,我們很多的慶祝活動都會是以青年人為我們的對象。所以稍後大家會留意到,其實有很多都是很有趣、很新鮮,希望到時我們公布時,大家亦都可以踴躍參加、共同慶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20周年。
要了解《基本法》,我覺得應該先看《序言》。在《序言》裏面有幾個很重要的信息:第一,就是香港自古以來都是中國的領土,在1997年7月1日,國家對香港再行使主權。這個是第一點,大家要記得,稍後我再講時,都會回到這一點。
第二,就是在收回主權的過程裏面,國家很重視我們領土的完整,以及能夠達致國家統一這個目標。所以,這個是大前提,但這個大前提之下亦有另外的考慮,就是說要重視怎樣可以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的情況。因為畢竟香港是在英國政府統治之下一段很長的時間,已經建立了我們自己的制度,無論在法制或者在財政,以至其他方面的制度。所以怎樣能夠既是兼顧到我剛才說要達致國家領土的統一和重新行使主權的前提之下,亦都可以保留我們過往的方活方式和制度,目的都是一個,就是希望能夠維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使到香港的居民能夠安居樂業。
要達致這個目的,想出來的方法就是在中國憲法的第31條,成立一個特別行政區。大家知道,現在按着國家憲法成立的特別行政區其實有兩個,一個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個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行政區之下,我們就是透過「一國兩制」來實施我剛才說的那些目的,即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而所有的基本方針政策,就是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國家的領土要完整,這個是非常之重要。
整本《基本法》的印刷有很多款,這本是我們政府刊印的。但我知道可能聯席都有自己的方法去印刷這本《基本法》。而這本《基本法》頒布時,它是160個條文,再加三個附件和有一個關於特區區旗和區徽的圖案。但今日印刷成這本的小冊子就厚了很多,因為在過去十多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都作出了一些決定而作為一些文件,亦都放在這本小冊子裏面,讓大家去理解《基本法》時,是一個很全面的理解。
我曾經聽過,因為最近都有一些比較對《基本法》的立場是偏激的青年人,甚至是採取一些社會行動的青年人,他們說:「我為甚麼要維護《基本法》呢?《基本法》制定時都沒有問過我。」如果他是「90後」,即是說在頒布《基本法》之後才出生,當然他自己並沒有經過一個被諮詢的過程。但如果說這本《基本法》是沒有經過考慮或者諮詢,或者聽香港人的意見編制而成,這個就不是一個事實。我想李宗德先生都很清楚。
在1985年7月,已經成立了一個由香港人士和內地人士組成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經過了一段很長的時間,因為要起草一本《基本法》來達致我剛才說的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又可以保持到香港既有的制度和生活模式,又可以確保到或者預見到有了《基本法》的保障,香港可以保持繁榮穩定,是一個非常之艱鉅的工作。所以,這個起草委員會都花了超過兩年半時間做了「第一稿」出來,做了「第一稿」出來的目的當然就是諮詢,所以就作了一個五個月的廣泛諮詢,在內地進行諮詢,在本地亦都進行諮詢。除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還有一個名為《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亦都是配合有關的公眾諮詢工作。
當然,諮詢就要聽意見,所以是有聽意見的,因為到「第二稿」出版時,即是1989年2月,作出了很大幅的改動,來融入在這個過程裏面聽到,無論內地人的意見或者香港人的意見。我沒有直接參與過《基本法》起草的工作,但我相信很多改動是回應在香港聽到的意見。因為最終的目的,都是希望能夠保持我們這個特別行政區的生活是如常,能夠很安定,經濟能夠繼續發展,大家的生活可以得到改善。
所以,去到1989年2月造出了另一個草稿,又進行了一個很漫長的諮詢,當時的諮詢是長達八個月,然後才去到我剛才所說,在1990年4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然後頒布。
我在這裏先旨聲明,我並不是一個《基本法》的專家,我亦不是一個法律界人士,所以我就不想從法律的角度向大家講《基本法》。反而,我會形容自己是一個用《基本法》的人,或者英文叫做一個practitioner。因為我作為政府官員,其實也不一定是政府官員,你每一個人其實都正在使用《基本法》,當你說你有言論自由,有集會自由,有宗教自由,其實全部都是在《基本法》有關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章節裏面的。但作為政府官員,當然我們用《基本法》或者去維護《基本法》的責任比較重,以及涉獵比較多。所以,我跟着想用幾個我親身在我工作上的體會,向大家介紹《基本法》的某一些章節。我沒有可能今日講完160條的《基本法》,所以只能夠按着我自己的親身體會向大家說。
但《基本法》160條真的是很全面,只要看看目錄你就會知道,是涵蓋香港與中央的關係,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這一章節我反而不會說,因為大家每一日都在行使你的基本權利、自由,大家很了解,亦有關於香港的政治體制、經濟發展、教育、文化、體育各方面,以至對外事務,《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等。
我想講的是四個方面,第一,就是司法獨立;第二,就是政制發展,包括選舉。大家也記得我曾經是政改三人組的組長,都花了不下於20個月的時間進行有關政制發展的工作。第三方面,是對外事務,因為剛才何主席忘記講,我的履歷裏面除了做過多個部門,我亦曾經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倫敦經貿辦事處的主管。所以,我亦希望從那個角度向大家講講特區在對外事務,按着這本《基本法》而享有的自治和自由度。最後,就是講講公共財政,因為我曾經擔任過七年,現在比較少人記得,其實我也是一個財金官員,我曾經擔任過七年管理香港公共財政的工作,譬如是幫財政司司長編製每年的預算案,決定究竟教育經費應該多些,抑或是福利經費可以多些。你不要以為這些是管錢的事情,其實《基本法》對於公共財政都有一些很明確的要求。
先講司法獨立。你會說我已說過我不是法律界人士,更不是法官,說甚麼司法獨立呢?這件事是非常重要,亦可以說是香港眾多的核心價值裏面,我覺得最重要的一環,就是司法獨立。因為我們時常都引以為傲,香港是一個法治的地方。我們有法律,但有些時候法律在適用時,會出現一些不同的演繹,會有一些偏差,會出現你的看法和我的看法不相同。所以,需要有一個機關來做這個法律的詮釋工作,而這個機關必須是獨立,不會受到行政機關的影響,不會受到立法機關的影響,不會受到傳媒的影響,不會受到個別市民的影響,它要很獨立來演繹香港的法律,作出一個司法的裁決,令到可以彰顯公義。
所以,在《基本法》的很多條文,其實都是去維護、鞏固香港這個司法獨立。最基本要講的,就是在《基本法》的第八條,就是說1997年7月1日,成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但在該日之前,香港原有的法律,包括當然最重要的是普通法的實施,都予以保留。除非那些法律與這本《基本法》有抵觸,否則我們在97年前、97年後,用的法律都是一致的。
另外,就是在《基本法》第18條,香港實行《基本法》和原有的法律,亦是由香港的立法機關──立法會自己制訂的法律。全國性的法律,除了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外,它是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這個正正就是保障了「兩制」。因為國家的發展和香港的發展很不相同,歷史背景很不相同,現實的情況很不相同,所以我們有兩套不同的法制。在《基本法》的保障之下,我們在香港實行普通法,實行香港的法律。再進一步,就是《基本法》寫明,內地有很多的法律,但這些法律不會適用於香港,除非寫進了附件三,而且更進一步說,就是這些適用於香港、放在附件三的法律,只屬於國防、外交,和當這些事務不屬於香港的自治範圍,就可以透過放在附件三內,適用於香港。
另外,有一條是很重要的,因為它很重要,所以它放在《基本法》的第二條。當然第一條更加重要,第一條就是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第二條,就是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高度自治,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事情大家一定要很清晰地明白,在97之前,我們都是行普通法,我們都有司法權,但我們並沒有終審權。或者大家太過年輕,當時我們進入政府時,當有一些爭拗時,在法律有爭拗,人們就會說我上訴到樞密院,樞密院就是英國的Privy Council。因為在回歸前,最後的終審裁決並不是在香港進行,是去英國進行。但在《基本法》的保障之下,現時這個終審權都是屬於香港,所以我們有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這是一個很重要的保障。
另外,在《基本法》第19條,說明香港的特區法院有自身的司法管轄權,他們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所以,不斷在《基本法》裏面重覆告訴大家,香港的司法獨立的機制是非常穩固的。現在大家都聽到,我們香港特區所謂的三權,既有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而每一個組成部分都在《基本法》有詳細的明文規定。事實上,對於司法機關的條文是最多的,而且是最詳細,分別由《基本法》第80條,一直講到《基本法》第96條,都是有關香港的司法機關。它是講到巨細無遺的,裏面詳列香港的司法機關是如何運作,以及怎樣可以確保它的獨立性,包括,譬如《基本法》第85條,就是說司法機關是不會受到干預,法官在作出裁決時,他們的考慮是不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基本法》第88、89條,甚至說明我們香港司法機關的法官是如何委任、如何免職。因為如果一個不是獨立的司法機關,你可以隨時「炒」法官的,這是不夠保障。所以《基本法》規定在一些非常嚴格的情況下才可以將法官免職,我相信過去19年來沒有發生過。另外,有一件事我們在海外推廣香港、介紹香港核心價值,特別是司法獨立時,往往都是一個最重要的理據,一個powerful argument ,就是當然我剛才講過,香港的法院有終審權。而這個終審法院可以邀請海外法官,即是如果有人仍擔心在香港內干擾法官、影響他們。不要緊,我們可以透過《基本法》的條文,容許司法機關在海外行使普通法法制的地方──因為如果行另一法制的地方可能有些不一致的情況──可以在行使普通法即「common law jurisdiction」的地方,邀請該地的法官來擔任終審庭的非常任法官,英文為「non-permanent judges」。
目前為止,司法機關大概委聘了十位來自普通法區域的法官,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等地方,在我們的終審法院來擔任非常任法官。我有機會見過幾位這些非常任法官,包括我去年9月出訪澳洲時,亦見到一位在我們的終審院擔任非常任法官的大法官,他是以前澳洲的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他退休後除了繼續做法律的工作,他亦接受委任,成為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那個場合我們當然討論香港的《基本法》、香港核心價值、香港的優勢。我就說我的說話,但這位澳洲籍的前澳洲大法官、現任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他說兩句說話,比我講30分鐘更有力。他說他自己是一個相當德高望重的法官,如果香港的司法機關不是獨立,如果香港法官的裁決受到一些政治的干預,他說:「政務司司長,你認為我會不會肯坐在香港的終審法院作為非常任法官呢?」因為他要維護自己的聲譽,他已經是一個如此成功的大法官,他參與香港的司法工作,就是希望能夠出一些力,令香港司法獨立不容置疑。因為我們不是給予一個很豐厚的薪酬給這些非常任法官,實際上我深信沒有一位現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是出於喜歡來香港、薪酬等原因來擔任這個如此重要的司法工作,所以在這裏希望大家都認同我們在司法獨立方面,做得相當好。亦因為這個原因,國際評級就司法獨立方面,往往香港都是名列前茅,在最高幾名都包括香港。
除了在終審法院你會見到這些外籍非常任法官,其實在終審法院下面幾層的法庭,你都會見到一些外國法官。有人問我,回歸19年,現在仍有外國人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這個亦是拜《基本法》所賜,是一種設計上去保證司法獨立。因為和我們不同,我們作為主要官員就一定是中國公民,在外國沒有居留權,甚至是公務員都需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法官的任命,《基本法》第90條、92條指出,除了是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其他是沒有國籍限制的,所以一定委任到最適合的人,甚至是包括非中國公民,在我們的司法機關服務或把關。
還有兩件事關於司法獨立值得和大家分享。這是我個人的體會,特別是擔任政務司司長這四年多的時間。英文有兩句說話挺好用,第一是「justice not only has to be done, but has to be seen to be done」,即是說要看得到,是觀感問題,不是行公義就可以,要看得到,我要感受得到你真的行公義。另一句英文就是「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即是行公義的時間太長,受到一些延誤,其實等如可能沒有彰顯公義。這兩句說話和我日常工作有甚麼關係?第一,當然我作為政務司司長,管理很多部門,所以我時常要和同事講,我們必須要尊重香港的司法機關,我們不能夠公開批評一些法官裁決。如果有時牽涉政府的法官裁決,某部門覺得不同意。可以,你不同意時我們可以透過司法系統上訴,一直到終審法院,尋求公義。但如果行政機關的官員,包括可能香港的市民,如果容忍他們肆意攻擊我們香港的法庭和批評法官的裁決,這就會掉進我剛才所講的問題或不幸的現象,就是別人會覺得這個地方會這樣,究竟有沒有公義、司法是否獨立,每人都可以批評法官。所以這事情是十分重要。
另外,我們要為司法機關提供最足夠的資源,讓它能夠在最有效的時間中處理法庭個案。所以,我作為政務司司長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商量資源,其他關於他的工作我一概不會過問。但司法機關動用的資源、人手配套、法庭的建設,就要我來肩負這個責任。所以我們對於司法機關,雖然它也是用公帑,其每年開支也要立法機關批准,但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討論資源,我們有一個特別的方法,和其他所有部門不同。所有其他部門要爭奪資源,大家要去申請,往往它們要100元,我們能撥20元已經不錯。但司法機關的資源安排,就是我們先問司法機關首席法官,未來一個年度有甚麼資源上的需要,我們先分配給它,然後才處理其他政府部門的開支。這是一個很小的例子,是我日常工作一個很小部分,但其意義深遠,因為行政機關應該為司法機關提供足夠的資源,從而令他們在行公義的工作上讓人看得到,亦真的做得到,不會因為不夠資源、不夠法官、不夠法庭而做不到他們應該做的工作。這是第一個我想講的課題,就是關於司法獨立。
第二是講一個令我很傷感的政制發展。我的任期是五年,即是60個月,60個月中三分一時間放在政制發展。但這不等於我在那20個月中沒有做其他事,李宗德(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主席)可以證明我在那20個月裏都有做扶貧、安老、助弱,但實際上要去推動如此大型的政改,花了不少時間、精力和個人情感上的投入。因為我真的很熱切盼望在2017年,我們第五屆行政長官選舉時,能夠和大家,即18歲以上人士,可以一人一票去選出下一任的行政長官。所以在這件工作上,不是一件工作這麼簡單,是一份使命感,希望能夠可以做得成的。但是,結果大家都知道了,在去年6月,政改方案被立法會否決,所以我們現在只能夠在明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沿用上一屆、即由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去選出下一任的行政長官。
普選行政長官是一件非常大的事。因為我要先說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這個亦是《基本法》寫得非常清楚的。在處理政改期間,我們不斷強調,我們所說的位置是一個行政長官,並不是簡單地在立法會增加一個議席。因為行政長官是有一個很獨特的憲制地位,他是屬於稱為雙首長、雙負責制的。
《基本法》43條說,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是屬於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他是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的,稱為雙負責制。說得比較通俗時,他是有兩個「老闆」,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700萬市民,他亦有另一個要負責的機關,就是中央人民政府。正如我剛才所說,這是由於在特別行政區有雙重首長身分,故此在《基本法》43條下,他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
當《基本法》60條提到行政機關的時候,亦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所以他不會好像我這般簡單,我只是特別行政區政府,你可以說是「第二把交椅」,就是政務司司長。但是特首既是一個行政機關,即是特區政府的「number one」,亦是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number one」。這事情看似很簡單,《基本法》說得很清楚,但原來很多人是不明白的。
我記得約於去年10月、11月在立法會有一場動議辯論,其中一位泛民議員說你(政務司司長)和行政長官是同一類人。你們的身分和功能是一樣的,為甚麼有一些東西只適用於政府官員,包括你本人(政務司司長),但同一樣的東西並不適用於行政長官?我們不深究當日說的東西是甚麼。但我的回應是,從憲制上我作為政務司司長的角色與行政長官的角色是不同的。
再簡單來說,我拿出我的名片來,但我今天並沒有帶來。我有一張名片,寫得很清楚,我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政務司司長,有「Government」的字。但如果你們有一天拿梁先生(行政長官)的名片,它並沒有「政府」兩個字的。因為他(行政長官)有另外一個更加重要的身分,他是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分別就在這裏,當我們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有一個很獨特,即unique、獨一無二的身分,就是這個意思。
所以,如果我們要改變選舉方法去選這位身負重任,既有雙首長憲政地位,亦有雙負責制要求的行政長官,真要非常謹慎,亦不屬於香港完全自己可以關上門決定的事。因為《基本法》附件一,有關行政長官選舉的辦法亦說得很清楚。即使這位行政長官將來由普選產生,最終亦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為他(行政長官)是這麼重要的人,他要向它(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所以在委任(行政長官)的時候是須要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認同,然後委任他。所以《基本法》43條至58條已有10多條條文針對行政長官,說明對行政長官的要求、對於他有甚麼責任和職權都是巨細無遺。所以他(行政長官)作為行政長官,我想他常常都要拿《基本法》來看看他行使的權力或者他擔負的功能是否符合這本憲法的要求。
說回選舉行政長官,當日草擬《基本法》時的討論非常詳細。我亦看了很多有關歷史的文獻。有關《基本法》提到行政長官的選舉,就是我們時常提到《基本法》45條。45條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然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所以,當日是留有選舉、可以協商。但是隨着香港市民對民主的訴求,其實早已透過選舉產生。進一步在45條說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要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來規定,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由普選產生的目標。45條並沒有說明這個「最終」是何時。(《基本法》)於1997年頒布,最終是可以到2047年才普選行政長官。但是中央明白香港社會越來越民主,市民對行政長官的盼望,希望能夠透過自己的一票選出這位行政長官。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12月,即上一屆政府,已作了一個決定,就是到2017年那一屆可以(普選行政長官)。那你想想2017年相對於1997年只是20年,20年已經完成了一個要求,要求實際情況、循序漸進的原則來達致(普選行政長官),當然是有前提和有要求的,不是說你想怎樣選就可以怎樣選。因為《基本法》第45條已規定了,當要進行普選的時候,是需要有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先作提名,然後再將獲提名的候選人交給合資格的選民,以一人一票選出。所以在我們的討論過程中,很多人都不願意回歸《基本法》第45條來討論提名委員會,而要求要公民提名,是嗎?你們這些年輕人應該都聽過了,很多人說:「不行,我要公民提名。總之,在社會上我能夠取得一定數量的選民提名,我就可以成為候選人,你不要跟我說提名委員會。」這個是明顯違反《基本法》的,某程度上讓這件事無法完成。
當然要講我們在政改期間那20個月發生了甚麼事,或是經歷了甚麼起落,那我要在另一場才可以做。簡單來說,就是在做政改的工作中,都是要按着《基本法》的要求。我曾經在7月份一個場合,談及大家對於香港的願景,都表示過我都是熱切期盼,希望在下一屆政府能夠有適當的環境、條件、氣氛來重啟政改。我也很小心,我提出了所有前提,要有條件、有環境、有氣氛,才可以做,不是說一廂情願,一旦再啟動政改就一定可以達致普選行政長官這個目標。但無論如何,香港市民對於可以普選行政長官的訴求,我相信中央是理解的。大家希望能夠有這個好的環境,讓我們可以在預見的將來,能夠落實《基本法》第45條有關普選行政長官的規定。
第三個課題,是對外事務。現時正在進行2016年的「里奧」、奧運。你們有沒有看開幕式?一隊一隊持旗手出場,有一隊出場的是中國隊,沒有多久後有一隊出場的,是中國香港隊。因為我們是跟字母排列的,所以「H」比「C」遲。那為甚麼沒有中國北京隊?為甚麼沒有中國上海隊?這就是與《基本法》對外事務有關。剛才我提過了,《基本法》的制訂,其前提是要國土完整,但它真正考慮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和現實,希望能夠可以維持到既有的制度和模式,所以在《基本法》的第七章,整個章裏的條文,由《基本法》第150條到《基本法》第157條,都是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事務,在這個大範圍裏享有的高度自治。例如我們可以參加中國代表團,成為中國代表團的成員,去出席一些國際會議或是去做其他的工作。但是,《基本法》第151條又說明,我們可以在經濟、貿易、文化、體育等等的領域,單獨以「中國香港」的身分參加和出席,甚至可以締結一些新的雙邊或是多邊的貿易和經濟、文化、體育的協議。在《基本法》第154條之下,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來發特別行政區護照,所以大家現在持有的不是一本中國護照,是一本特區護照。一翻開頁,這個是受到國家的保護。我待會兒會談談領事保護這個工作。我們的特區護照是受到各國的歡迎,所以,目前已有超過150個國家給我們有免簽證的待遇。這個是在《基本法》下,我們能夠可以享有獨特的優勢。亦可以如我剛才所說,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與世界各國,包括國際組織、地區,保持及發展關係。所以是兩個動詞的,既可保持以前,即97年前的關係,例如世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sation」,我們是世貿組織的獨立成員,所以97年後我們以「中國香港」的身分成為世貿的一員。但更重要的是可發展關係,即是原本沒有這個對外的關係,你可以發展、可以開拓這個關係。例如在回歸後的19年中,我們簽定了很多雙邊的協議,主要都是經濟貿易方面,近年較多文化、青年交流方面,例如避免雙重課稅的協議,都是由我們自己去與我們希望簽定的國家去簽的。例如有關投資保護及推廣的協議,例如有關文化的合作。最新我們現在很積極簽定的是與大家息息相關的工作假期計劃雙邊協議,今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已經和超過十個國家簽定工作假期計劃協議,英文名為「Working Holiday Scheme」。它是特別為年輕人而設,為18到30歲的年輕人可以在工作假期的協議下,申請與我們簽定協議國家的一個Working Holiday簽證。換句話說,你可以放假,可以去遊玩,但如果你突然想工作,你又可以去工作,多數都有時限,一般是12個月,在12個月工作假期簽證有效期間,是可以很自由地於當地工作,做兩個月工作賺到錢後去遊玩,然後又可回來工作,但是你不可以長期居留及工作。
這個工作假期計劃非常受年輕人歡迎,不單香港的年輕人到海外,很多與我們簽定工作假期計劃的當地年輕人都很踴躍來香港。例如我舉兩個國家例子,一個是法國,另一個是南韓,這兩個國家是我們與眾多簽定工作假期計劃的國家中,他們來港的年輕人較我們去的為多,香港對他們是非常具吸引力。稍後,我們相信日本將會是另一個例子,因為日本總領事已通知我,他們希望將配額大幅增加。因為除了有年限,一般是12個月之外,亦都會有配額,唯獨一個國家沒有配額,非常歡迎各位去做工作假期,便是澳洲。澳洲地大物博,大家四處遊玩,他們都是很歡迎。無論是在當地農場抑或中餐館工作一段短時間,都不會影響當地勞工的就業情況,所以澳洲是非常歡迎各位年輕人參與工作假期。
這些工作都是我剛才談及《基本法》賦予我們對外事務的高度自治,才可以做得到。同樣地,我們沒有外交的職能,我們沒有香港的大使或者香港總領事在外國駐守,但我們可以按着《基本法》第156條,在海外國家成立一些有關經濟及貿易辦事處,英文名「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s」。剛才我說我曾經在2004至2006年,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倫敦經貿辦事處主管。當時我除了負責香港及英國雙邊經貿關係,亦都包括其他16個中歐及東歐的國家。這18個月給我的體會是非常深刻。因為很多國家,羅馬尼亞、保加利亞等,這些你平日不會到訪的地方,你都有機會認識當地文化,以及探討香港與這些國家在經貿方面,甚至文化、青年交流方面合作的空間。最新成立的海外辦事處是在印尼雅加達,這個是我們駐海外第12個辦事處。行政長官已公布第13個海外經貿辦事處,相信年輕人都很喜歡到訪的是首爾,南韓首爾。有時候,我們尋找海外辦事處的主管,便很容易知道該地方是否受香港人歡迎。如果有些地方,有些同事不太願意去,便較為困難。當我們談及成立首爾辦事處,據說已有很多同事舉手,說很喜歡到這個辦事處上班,不知道是否由於近年的「韓風」影響。無論如何我們都很鼓勵各位同學,如果在外遊期間,碰上我們經貿辦事處正在進行的活動,或者你他日選擇海外讀書,亦請各位與我們的海外辦事處保持聯絡,因為他們很樂意為你們提供資料,又或者當我們舉辦一些音樂會、電影節等,亦都歡迎大家參加,甚至擔當我們辦事處的義工。但去到外交的功能,或者使領的保護,這是屬於國家外交部的職能。同樣在那18個月中,我的印象是十分深刻,每一次香港人在海外碰到問題,通常都不是好事,一是交通意外,甚至很嚴重的交通意外。我記得我在倫敦的時候,有一個埃及的車禍,當然我們沒有在埃及的辦事處,但因為醫療水準要求,結果我們將埃及車禍重傷的香港人送往瑞士蘇黎世。當時我都有到蘇黎世探望,更加重要的是中國駐瑞士的大使和領事的人員一早已前往探望他們,甚至在埃及發生車禍的時候,國家駐埃及的大使他自己駕車到現場去幫助這些遭遇了這些意外的香港人。如果大家留意最近在德國或在日本發生不幸的意外,都是會見到,往往不只有我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處的同事飛到現場,駐當地的經貿辦的同事外,一定有外交部的使領館的人員在那裏為我們提供使領館的保護及各方面的協助。
最後談的就是公共財政。我已經離開了公共財政的工作十五、六年,所以我都溫一溫書,究竟《基本法》裏就着香港政府自己管理自己的「那盤數」有些甚麼要求呢?
第一,就是《基本法》第七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土地是屬於中央,我們是代管而已。但由這些香港特別行政區代管的土地得回來的收入,就全歸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即土地的資產是屬於中央,透過這些土地資產,如賣地、租出去所得的收益全歸於特別行政區。
然後《基本法》第14條就說,大家都知道,解放軍是有一個香港駐軍在這裏,但14條就說駐軍的費用是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這個跟回歸以前不同。回歸以前我其中一個工作就是要與英國政府商談要付多少軍費給英國政府,是由我們出資,他們來香港。但97年之後,解放軍駐軍的費用全部都是由中央政府來負擔,香港是「一個仙」也沒有付過軍費給中央政府。
到《基本法》第106條,清楚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除了司法獨立,財政也可以獨立,全部的收入都是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身的需要,不上繳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亦不會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這個即是表逹了中央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那種的關愛。因為我經常跟深圳市長開會,我真是有時候都不好意思問深圳,深圳市要上繳很多得回來的收入給中央來「幫補」一些其他發展比較落後的省和城市。這就是公共財政的功能,就是分配這些資源。但香港作為一個那麼富裕的地方,我們人均的本地生產總值是遠遠高過內地的平均,亦高過深圳,但我們沒有上繳一分一毫給中央。
《基本法》第107條、108條,就是規範我們公共財政方面的管理理念應該是怎樣,去確保香港能夠保持繁榮穩定。因為中央真的不想見到97年7月1日之後,香港出現許多財政上的問題、出現入不敷支諸如此類的問題而影響大家生活的水平。第107條就是談開支的,就是特區政府制訂預算案,即是每年的「Budget」的時候是需要量入為出,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財政預算是要跟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我相信誰去草擬這條第107條是非常熟悉香港在港英政府年代如何管錢的。因為在短短剛才我讀給大家聽的那30個字,其實就是涵蓋了我們的公共財政的理念。第一,就是量入為出,即是不要花那麼大、不要花過多,但他又知道有時候都是有赤字,所以用的字眼是「力求」,即「you try your best」,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不是說一有赤字就違犯《基本法》,被人告上法庭,是不需要的。我是說「力求」,即是我們作為管理公共資源是要力求收支平衡,去避免出現赤字。
但回歸19年有沒有出現過赤字?當然有。我當了七年庫務工作,正正就是頭數年很多盈餘,回歸97之後遇上亞洲金融風暴就年年赤字,累積的赤字在數年達到1,000億元。所以有沒有人控告過我們呢?控告我們說「你違反了《基本法》第107條」?應該沒有。因為大家都明白當經濟不景,政府仍然收縮「我不洗錢了」,這是對不起香港市民的。因為市民就是,在下雨的時候,要你拿雨傘出來去幫市民度過這個難關。另外一個就是你很有錢的時候都不要花太多,因為你的財政預算是要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這是甚麼意思呢?因為我們是個資本主義社會,這也是《基本法》規定:資本主義至少50年不變。所以資本主義社會是信奉一個自由市場,是由市場作為經濟推動的推手,所以政府不要大規模。你知道有些歐洲政府出現債務危機,就是他們的政府開支竟然是佔了整個經濟,即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之50以上,即是一半錢原來是政府在花,所以當經濟一收縮,如果政府部門不容易收縮到或回應到,就會出很大的問題。但香港政府由回歸前至回歸後都很堅守這一條的規定,就是我們不會讓香港特區政府的規模太過龐大。雖然這數年我們是花多了,很坦白說,這數年是花多了,但花多了我們目前仍是佔香港本地生產總值,即GDP,百分之20左右,過去都不會超過百分之20,最低的時候曾經是百分之14、15,這是因為我們不想我們的規模太大。所以這句的意思就是:你每年是可以增長、讓開支增長,但開支增長的幅度不能夠超過,或應該是相適應,又不是寫得那麼死板,說超過或不超過,是相適應,即是差不多按着經濟增長。所以,如果我們財政司司長預計未來一年本地生產總值增長2%的話,我們就會讓我們的整體現時約四、五千億元的開支,增長2%。所以大家一起增長的比例,大家很多都讀數學,就是大概可以維持在同一個水平,不會做大了。因為有時候那一年收入多,譬如賣地賣得好,或者稅收多,是會有壓力去花多點,所以我們握着第107條說,不可以,因為第107條說要相適應,所以也要很小心控制開支。
第108條是談收入的,這亦很配合香港經濟發展的模式。第一就是第108條說香港稅收的制度是獨立,所以我剛才已經從另一個《基本法》的條文告訴大家,中央人民政府是不會在香港特區徵稅,亦要奉行一個低稅的政策。因為我相信草擬《基本法》時有人擔心,回歸之後會不會大幅加稅,令到香港再不是一個自由市場?再不是一個有經濟競爭力的城市呢?所以《基本法》第108條寫明我們是要奉行一個低稅政策。到今日為止,回歸了19年有多,我們都能夠堅守到《基本法》的第107條和第108條有關公共財政的要求。
最後我想總結就是,從上述四個範疇的討論,希望大家都明白到為何我們要堅決維護《基本法》這個憲法,因為唯有這樣才能夠保障到香港這個城市繼續可以繁榮穩定,繼續可以吸引到外資來,繼續可以守着一個有生命力的社會,從而可以為各位年輕人開拓更加多的機會,做好我們的教育工作、我們的扶貧、安老、助弱的工作,亦讓我們可以應對到一些新的形勢。所以有人會說《基本法》都實施了19年,甚麼條文都測試過,應該沒有甚麼新事物。對不起,每一日都有新的形勢,都有新生的事物需要應對。
例如最近有關9月4日這場立法會的選舉,究竟出現了甚麼新的形勢呢?我們在回歸這19年已經進行了多次的立法會選舉,但都沒有面對過今次這個情況,就是說在過去一段時間,有很小撮的人公然打着「港獨」的旗幟,去鼓吹香港要獨立這種說法,甚至說會以這個為平台去競選成為立法會議員,這個就是我們現在面對一個新的形勢。所以我們就要看看我們的法律是怎麼寫,是不是可以容許這種新的情況出現而視而不見,不做任何應對的工夫呢?答案是不可以的。因為《基本法》裏面對於立法機關是有要求,我剛才讀了很多的條文都是關於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對於立法機關同樣都是有要求的,對於立法會的議員亦是有要求的,例如所有獲選的立法會議員,等如我作為主要官員,我們都要宣誓才能夠上任。我們宣誓就是要擁護這本《基本法》,以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亦是這個原因,一直以來,不是今次選舉新生的事物,一直以來在立法會的參選人的提名表格裏面都要求他作一個聲明,而這個是一個有法定效力的聲明,就是重複剛才的說話,即是我是擁護《基本法》,我是保證會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當然以前沒有剛才說的新形勢,這樣談「港獨」,這樣去衝着這本《基本法》的基本方針政策而來,我們就有一個聲明。但現在出現了這個新形勢,我們不能不去重新思考究竟應該作一個怎樣的回應去保證這一場如此嚴肅的立法會選舉是合法、公開、公平和誠實。誠實這兩個字很重要,因為大家現時每一日看到的就是有人睜着眼「講大話」,做些不誠實的言行,為求進入我們這個立法會。所以,我們不能夠在這些方面含糊,我們必須要嚴格依法來處理。所以,在立法會對於候選人的要求,我說了,就是擁護《基本法》、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當然你說《基本法》160條條文中,你沒有理由要我每一條也同意,譬如第107條我不同意,甚麼叫量入為出?你有很多錢、你有8,000億儲備,你便應該使用,你為何要甚麼相適應呢?所以我們不是在說所有160條的條文,我們是在說最重要那幾條,是和國家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相關的條文,但是,由於以前沒有這個新的相關形勢,我們不知大家知不知,所以選舉管理委員會馮驊主席他提出要做一個確認書,說清楚你簽了法定聲明,你要明白它涵蓋最重要的範圍就是《基本法》的第一條。第一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高度自治的行政區,但是它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然後,第一159條說,《基本法》如須修改,如要修改,不可跟我們剛才說過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即是,你不喜歡第107條,或有一天第107條可以改,因為有一個修改的機制,但是這些改動是不能夠抵觸基本方針政策,就是國土完整。這就是回到我半小時前說,《基本法》最重要的條文就是國土的完整,要統一。所以就出了這份確認書。但是我們也反覆強調了很多次,確認書本身不是一個去決定這個參選人可參選、不可參選的唯一考慮。其實選舉主任是要考慮很多因素,甚至要看很多放在他面前的資料,去拿法律的意見,才能夠行使法律賦予選舉主任的那個責任。
有人會說,為何如此重要的事,你會找一些選舉主任來「孭飛」呢?那個說法是與法律的要求不符合。因為於《立法會條例》裏面第40條,或第42條,都是說唯獨是選舉主任,英文叫「Returning Officer」,是有這個法定權力可以去決定一個參選人的提名是有效或無效。特區政府無這個權力。選管會馮譁主席也沒有這個權力。這個權力已經於當日立法的時候賦予我們的選舉主任。但當然選舉主任亦認識這個新形勢,亦知道選管會為他們設計了這一份確認書來協助他們之後會進行他們要決定每一位參選人是否有這個參選的資格。我們的律政司的法律專家亦為選舉主任提供他們需要的法律意見。
所以我想在這裏再說,近日是看到有幾位的人士因不獲我們的選舉主任認可他是有這個提名的資格,而不能夠成為一個候選人。我們亦接受,如果大家認為這個決定是不合憲,不合法的,可以從我們的司法程序來解決。這是香港的精神,我們是一個司法獨立和強調法治的地方。所以選舉條例裏面,亦有一個東西叫選舉呈請,「Election Petition」,你可以去提出反對。但是如果採用一些於網上欺凌、恐嚇;寄一些恐嚇信、放刀片、放一些粉末等,我希望大家也會認同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是大家都應該予以譴責的,而不是還有些人出來去包庇他們。因為香港是否能夠繼續成功真的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立場堅定,甚麼是法律的要求,甚麼是違法的行為,都要說得清楚。
在這裏,最後,我便趁這個機會表揚我們這些選舉主任、公務員的同事。他們在今次立法會選舉工作裏依法履行了他們的職責,即是我剛才說法律上賦予他們的權力。他們亦確保這一場立法會選舉可以在合法、公開、公平和誠實的原則之下進行,亦為這一場選舉把關,應得到社會上廣泛的支持。未來還有很多的挑戰,因為現在直到9月4日還有三個多星期。我們又會可能面對一些新的形勢。但是,我們無論面對甚麼的挑戰,甚麼外來或是內在的產生了我們以前未能預見,或者今日我們都不能夠預見的情況,最終,我給大家的意見,都是要堅決維護《基本法》。因為唯有是堅決維護《基本法》才能夠保證國家對於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得以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可以充分發揮到它設計上的效能,讓我們可以在這個我們都熱愛的香港社會繼續生活。
多謝大家聽了我一番很業餘式地講解的《基本法》,但我相信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會為大家安排更加多的專家論證,讓大家加深對於《基本法》了解。
多謝大家。
(以上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8月12日在第13屆《基本法》大使培訓計劃《基本法》青年高峰會致辭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