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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獨特優勢 保持國際地位

201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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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李宗德主席(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主席)、楊健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副主任)、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大家好!今天非常高興有機會出席這個研討會,與大家一同慶祝《基本法》頒布二十六周年。

 

首先,我衷心感謝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舉辦這個周年研討會,為大家提供一個平台,探討《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相關議題。今年研討會以「國家體制與國際視野」為主題。在現今世界,國際視野是維持競爭力的基本要求。我希望從《基本法》的歷史背景、相關條文、落實情況及未來發展四個方面簡單跟大家分享一些個人看法,希望大家賜教。

 

《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歷史

 

《基本法》是根據國家憲法第31條制定的全國性法律,目的是為香港特區的設立及在特區實行的制度提供法律基礎,透過法律方式實落「一國兩制」。就「一國兩制」的構想,鄧小平先生於1984年6月22日會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時作以下解述﹕

 

「世界上一系列爭端都面臨着用和平方式來解決還是用非和平方式來解決的問題。總得找出個辦法來,新問題就得用新辦法來解決。香港問題的成功解決,這個事例可能為國際上許多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有益的線索。...我們採取『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解決香港問題,...,完全是從實際出發的,是充分照顧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的。」

 

以上的談話節錄反映幾個重點。首先,「一國兩制」是為配合國家及香港的實際情況而設計的構想,而香港的實際情況,當然包括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會及國際金融中心的事實。在這情況下,《基本法》的制定,絶對不能缼乏國際視野,亦不能不兼顧香港及國家的國際形象。此外,在考慮採取哪種方法恢復行使主權時,鄧小平先生考慮了對國際社會可能產生的後果。綜合而言,「一國兩制」的淵源絶對不乏前瞻性和國際視野,充分兼顧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的地位。

 

《基本法》的相關條文

 

《基本法》的條文,令香港特區能夠保持及充分發揮其國際城市的特質。當中重要例子包括︰

 

(1) 《基本法》第9條容許特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更訂明英文也是正式語文。英文是國際社會通用的主要語言之一,亦是國際商貿界常用的語言。《基本法》第9條無疑對保持特區繼續作為國際城市有相當的作用。

(2) 《基本法》第109條規定特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3) 《基本法》第112條訂明,特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劵、期貨等市場。特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

(4) 《基本法》第128條訂明,特區政府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其他例子包括《基本法》第39條、第95條、第108條、第114條至116條,以及第7章有關「對外事務」的條文。簡言之,《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便利特區繼續活躍於國際舞台。

 

《基本法》的落實情況

 

要審視《基本法》的落實情況,可以從制定《基本法》的目的出發。《基本法》序言指出,透過制定《基本法》成立香港特區的目的,除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外,還在於保持香港繁榮和穩定。為達至保持香港繁榮和穩定的目標,《基本法》充分考慮了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商業、金融及航運中心的需要。在這方面,國際社會對香港特區有正面的評價。近期的例子包括美國傳統基金會在今年1月連續第22年將香港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香港能夠成為國際金融商貿中心,奉行法治,以及香港的穩健法律和司法制度是其中的關鍵因素。

 

法治一直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基本法》為香港的法治提供穩固的基礎。根據《基本法》第8條,香港特區維持國際商貿社會熟識的普通法傳統,成為兩岸四地中唯一實行普通法制度的地方,令香港在國際商貿界能保持競爭力。世界銀行進行了一個名為「世界管治指標」的研究項目。該研究審議了超過200個國家和地方的管治指標,而法治是其中一項。以100分為滿分,特區在1998年的法治指標是80.4分。自從2003年起,特區的法治指標平穩地停留在90分以上,而在2014年更達至93.8分。以上的評分,足以證明特區的法治情況,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同。

 

在司法制度方面,《基本法》訂明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司法人員獨立處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是不爭的事實。世界經濟論壇發表的《2015-2-016年度全球競爭力年報》顯示,在其涵蓋的140多個經濟體中,香港的司法獨立在全球排名第四,僅次於新西蘭、芬蘭及挪威,並在亞洲排行第一。

 

在《基本法》第82條的獨特安排下,終審法院可邀請其他適用普通法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自1997年成立以來,一直有其他普通法地區的著名法官參與終審法院的審判工作。這安排不單促進特區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交流,亦有助特區的普通法制度得以持續健康發展。無論從司法架構的角度或是從國際社會的觀感去考慮,其他普通法地區的著名法官參與終審工作,是香港特區司法獨立的強力佐證。理由十分明顯,倘若特區司法制度或司法獨立的情況出現問題,外地的著名法官不會繼續願意置身其中。反之,不時有參與終審法院審判工作的外國法官公開肯定香港的司法獨立。

 

另一方面,《基本法》第84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依照特區本身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例如英國、澳洲等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自特區成立以來,特區終審法院的判例不時被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院所引用,反映終審法院在回歸後很快便確立了它在普通法法系中的重要地位。

 

在維護人權方面,《基本法》第三章體現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例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人身自由。《基本法》第39條更確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這些條文對香港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提供有效的憲制保障。

 

此外,《基本法》第35條訂明,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眾多由香港法庭審理涉及《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官司中,政府有勝有敗,說明特區司法獨立,亦凸顯《基本法》在保障基本人權方面的成效。

 

展望將來及結語

 

1997年7月1日,世界的目光聚焦在香港回歸交接儀式上。轉眼間,《基本法》已經實行了19年。特區在這19年間有高低起跌,但整體上保持了香港的經濟繁榮、維護了香港的核心價值,包括法治、司法獨立、保障基本人權。奉行「一國兩制」原則,是史無前例、卓有成效的實驗,通過實施《基本法》,不但可以推動特區經濟持續發展,維護法治,亦能夠繼續彰顯香港獨特之處。

 

人類社會的每個制度也有其優點和缺點。在一個國家之內實行兩種不同的制度,可以出現分歧,但亦可以產生協同效應。展望未來,香港特區應繼續充分利用「一國兩制」的優勢,一方面堅守特區獨特之處及其核心價值,發揮所長,提升競爭力,保持其國際城市的地位,同時為國家發展作出貢獻,凸顯「一國兩制」可以為國家和香港發揮的效益。要達到這目標,必須在「一國」的大前提之下互相尊重「兩制」的差異,展現「兩制」的協同效應。最近頒布的「十三‧五」規劃的港澳專章(第54章)明確支持香港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發展,提升特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地位和功能,更首次明確支持香港特區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以上的發展方向,再配合「一帶一路」的倡議,將為香港帶來不少的機遇。

 

最後,我再次感謝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在推廣《基本法》方面,一直不遺餘力。我亦祝願今天的研討會圓滿成功,大家有一個愉快周末。多謝各位!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4月23日出席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紀念《基本法》頒布26周年研討會」的致辭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