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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
主席:
我很感謝在上次和今次會議上每一位發言的議員。我仔細聽取了你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我在此希望作總體回應,說明政府為何反對這項中止待續動議。
首先,我必須重申,條例草案是香港未來經濟發展的關鍵所在。知識產權,是國際社會公認,在知識型經濟中推動增長和創新的重要動力。
多位議員在發言中提到,香港的版權制度落後,需要更新,這是不爭的事實。環顧其他地方,特別是區內的競爭對手,如新加坡和南韓,已在版權法例方面,領先我們。不少海外司法管轄區,如美國、澳洲和歐盟,更已因應未來經濟和科技的發展趨勢,開始檢討如何進一步更新版權制度。教人無奈的是,到目前這一刻,香港仍未能踏出別人早已跨過的一步,立法追上源自1996年《互聯網條約》的國際法律規範。
我早前與本地和外國商會,以及其他商界的團體討論條例草案。他們都認為,條例草案對經濟發展十分重要,香港應盡快更新我們的版權制度,與國際接軌,以維持優良的營商環境,以及我們在知識型經濟中的競爭力。
另一方面,我們也聽到版權擁有人代表的強烈訴求。條例草案建議引入的傳播權利,對保障他們的作品在數碼環境中不會受到大規模串流盜版打擊,必不可少,亦能讓他們安心在互聯網上投資和開發內容。這些保障,不只惠及企業,特別是對個人創作者利用互聯網,直接把原創內容發放至世界每一角落,創造經濟價值,至為重要。
傳播權利這個法律規範,國際社會已經通行多年。美國、澳洲、歐盟、英國、新加坡、新西蘭和加拿大等先進國家,早已引入傳播權利。香港拖延立法,不但會嚴重影響到我們投資者信心,打擊創意產業的發展,亦會對香港正積極發展成為區內的知識產權貿易中心,有極其負面的影響。香港的競爭力日漸被蠶食,難道這些不又是溫水煮蛙嗎?
不少議員認為,條例草案部分條文不清晰,故要求中止討論這個議題。我明白到,版權不是容易為人理解的議題,當中涉及很多複雜的法律概念和商業運作模式,正因為如此,我們在過往一直努力爭取與不同的持份者解釋立法建議,以期能夠釋除他們的疑慮。我不認為中止討論條例草案,會對持份者、整個社會以至條例草案,帶來任何有建設性的幫助。
過去,網民擔心條例草案通過後,現時在互聯網上常見的一些「二次創作」,以至在社交平台如Facebook等十分普遍的社交行為,將會「被消失」。這些誤解,其實我們以往已經多次透過不同途徑,予以澄清。
我在此重申,條例草案絕對不會收窄表達自由,不會影響現時版權豁免,亦不會針對互聯網和社交平台日常的行為。相反,為了進一步保障使用者的表達和言論自由,條例草案建議在《版權條例》現時已有的60多項版權豁免外,新增多項明文豁免。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的「二次創作」,條例草案通過後,都可以獲得法定版權豁免,明確免除民事及刑事責任。
另外,條例草案同時訂立的法定「安全港」制度,保障網上服務平台的正常運作,無須主動監察使用者有否侵權,使用者亦可以有法定機制反駁侵權指控,避免作品無理下架。與現時沒有安全港制度的情況比較,條例草案通過後,將有助保障使用者的言論和表達自由。
主席,條例草案已充分照顧到現時互聯網上使用者的絕大部分的「二次創作」和分享行為。使用者在條例草案通過後,言論和創作自由所得到的明文保障會比現時更加為多,這一點,對草案相當熟悉的法律界人士,比如是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資深大律師、香港大學法律系知識產權法的專家李雪菁副教授、版權審裁處副主席湯達熙律師、香港律師會,以至是前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資深大律師,都曾向公眾指出。如果指草案是「惡法」的話,是妄顧客觀法律理據和正當政策意圖,這只不過是企圖玩弄恐懼。
泛民議員堅持通過他們提出的三項修正案,否則就要推倒條例草案,理據何在,我期待與議員在辯論有關修正案時再作探討。但我此時想強調的是,政府承諾會持開放的態度,盡速處理新一輪的版權檢討,這不代表我們提出的條例草案不合時宜。
主席,今次的立法工作,始於2006六年,久經三度公眾諮詢,先後兩屆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共35次會議討論。自2013年以來,我們和業界和網民組織分別會面超過20次,出席十多個大小論壇,詳細討論立法建議的內容。
考慮到持份者在不同階段所提出的不同意見,我們不斷改善立法建議,盡量在維持方案平衡下,積極回應持份者的訴求。目前的條例草案,已反映了過往多年的討論共識,絕對是平衡、成熟的方案。早日通過,版權擁有人、使用者和中介平台都各有重大得着。我懇請議員以實事求是的態度看待條例草案,這不是「袋住先」,是「套現」,是鎖死我們的利潤。
條例草案或許未能一次過滿足所有持份者的所有訴求。但我認為,社會必須認真考慮,為滿足某一方面的訴求而提出的方案,背後是否有足夠的理據支持呢?在立法程序的最後階段,在各方持份者未有機會充分表達意見的時候,亦未有詳細研究這些方案可帶來的影響的情況下,這樣做法是不是可以輕率接受,這樣做法亦是否偏聽,是否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呢?
我希望議員留意,我們在這一輪的立法工作中,同樣沒有加入未經社會充分討論,但版權擁有人強烈要求的一些措施,包括延長版權年期、阻截侵權網站,和限制重複侵權者上網這些議題。這些旨在加強保護版權的措施,在很多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已經實施。難道政府又可以在未有鋪陳正反理據、兼聽各方持份者的意見前,引入這些措施嗎?
主席,現在已到了香港必須抉擇的時刻。到底我們是昧於低頭多年的「相安無事」,還是敢於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就在一念之間。我實在不想看到這次十年立法工作最後無功而還。
香港不是一個第三世界,我們配得上擁有一個跟國際上先進國家看齊的版權制度。香港已經整裝待發。陳志全議員說,we are not ready。但我看到各個情況,我們的條件已經配合,we are ready now!
所以我懇請各位議員反對這項中止待續議案。多謝主席。
(以上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1月6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秀蘭議員提出中止待續議案的第二次發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