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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近日引起關注,有說現時相安無事,詰問這次修訂所為何事?
我們修訂《版權條例》,是要引入傳播權利,同時確保豁免合宜,合理平衡各方權益。
傳播權利
傳播權利,追源溯本,來自1996年制訂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互聯網條約》。簡單而言,就是賦予版權擁有人獨享權利,在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其作品。傳播權利,跟版權擁有人現時已享發行複製品的權利,本質相同,都是關乎傳遞版權作品的內容。
在互聯網出現前,一個作家可以將自己的小說刊印出版,又或是一個創作歌手可以將自己的新歌錄製成CD,以實體複製品方式讓公眾享用到原創內容。
互聯網出現後,這些創作的心血結晶,便較多以電子形式,傳播到公眾。值得留意的是,自新的傳輸技術如串流(streaming)出現後,影音媒體資料可以壓縮、封包,經過網路像流水般傳送,傳播、觀賞過程中,不必涉及複製品。
問題就在此
按現時的《版權條例》,版權擁有人已有權「向公眾提供複製品」,也有相應刑事條文,打擊透過分發侵權複製品的大規模侵權行為。由於串流不一定涉及複製品,到底現時法律能否打擊網上出現的非法串流盜版,並不清晰。
我們建議引入傳播權利及相應刑事條文,就是要在數碼環境中,保障傳遞版權作品的內容,猶如在實體世界一樣。
這種保障,對個人創作者利用互聯網,直接把原創內容發放至世界每一角落,創造經濟價值,至為重要。
傳播權利這個法律規範,國際社會通行多年。美國、澳洲、歐盟、英國、新加坡、新西蘭和加拿大等先進國家的版權制度,皆有彰顯。
擴大豁免
版權的保䕶並非絕對,我們也要明文訂明情況,允許在無須同意下,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保障言論、表達自由。
《版權條例》目前共有超過60項條文,訂明豁免範疇(如為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批評、評論作品和報道時事)。
條例草案建議新增多項明文豁免,包括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的目的而做的公平處理,都可以獲得法定保障。
現有以及新增的豁免,可以提供明文保障,惠及絕大部分「二次創作」和日常社交分享行為,可明確免除法律責任。
以截圖(亦即Cap圖)上網為例,除了現時「批評和評論」和「報道時事」的豁免適用外,未來的六大豁免也適用。
我知道大家對「截圖」是否援引出處,覺得不清晰。我在此給大家肯定的答案-如非切實可行,不一定要援引出處。就此,條例草案已寫得非常清楚。
若你仍不放心,擔心豁免保障不足,條例草案通過後,刑事責任的門檻更清晰。如不知道有侵權情況或不取代原作品構成經濟損害,就不會招致刑責。
容我「引用」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資深大律師,早前接受媒體訪問的看法:「其實如果大家理性地看民事訴訟和刑事責任的風險,其實低到不得了。」
結語
今次的立法工作,始於2006年,久經三度公眾諮詢,先後兩個法案委員會35次會議。自2013年以來,我們和業界和網民組織分別會面超過20次,出席十多個大小論壇,詳細討論立法建議的內容。我們考慮到持份者不同的意見,不斷改善立法建議,現在已到了抉擇時刻。到底我們是昧於低頭多年的「相安無事」,還是敢於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就在一念之間。這次立法工作最後如果無功而還,我們版權的實施和保障,以後何去何從?香港不是第三世界,值得擁有一個跟國際上先進國家看齊的版權制度,既可繼續確保創作自由,也可享有知識產權帶來的經濟效益。
為誰辛苦為誰忙?香港整體的最大利益就是唯一的明燈。
(以上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12月14日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