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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黎棟國
主席:
今天黃毓民議員及梁君彥議員均就有關「佔中」問題,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成立專責委員會。我會先就黃議員的議案發言,然後會就梁議員即將提出的議案發言。
黃毓民議員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在立法會成立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2014年10月3日警方在旺角處理黑幫襲擊集會市民一事的手法」。
在旺角的非法集結
自今年9月29日開始,「佔中」人士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進行非法集結,佔據道路,令該處交通中斷。眾所周知,旺角是香港其中一個最人煙稠密的地區,商業活動密集,交通繁忙。被佔領的彌敦道一帶,商鋪林立而且有大量民居,亦是九龍一個重要的交通樞紐。多日來的非法霸佔,導致道路封閉,交通嚴重堵塞,對附近一帶的商戶及居民帶來極大的滋擾。警方過去不斷警告非法集結人士,持續的違法堵路行為會令當區居民民怨擴大,增加發生衝突機會。警方同時多次發出嚴正聲明,指有關的大型非法集結會為滋事者製造機會到處挑釁,因此旺角是一個高風險地區,並多番勸喻集結人士和平散去,使當區秩序盡快恢復正常。
10月3日的衝突事件
10月3日下午,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聚集的人群在短時間內突然迅速增加,現場不同角落亦同時發生多宗衝突及肢體碰撞事件,持不同意見的人士互不退讓,衝突不斷,情況極之混亂。
由於當日事出突然,面對當時的混亂場面,警方已即時作出應變,派員到場控制秩序。警方並在短時間內作出部署,從港九新界各區調派人員增援。但由於非法集結人士設置路障,交通受阻,有警員甚至要乘搭港鐵到達,拖慢了增援的時間。
事發當日,非法集結現場人數眾多,遠比在場警務人員數目為多。持不同意見者發生連串衝突,場面混亂。當時,警方最重要的考慮是保障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故此在場警員採取有效措施,分隔人群中持不同意見的人士,控制場面,維持秩序。當日,警方採取果斷的措施,以人手築成人鏈,設立緩衝區,並以身體隔阻,盡力協助及保護有需要的、願意離開的、面臨危險的、或受傷的人士離開現場,避免造成嚴重的傷亡。特區政府對警方的處理手法予以肯定。
我絕對不能接受黃毓民議員的觀點,指警方對於10月3日的違法行為「坐視不理」。事實上,大家從電視直播及傳媒報道中都能清楚看見,當日警員如何奮不顧身、無私地保護市民。黃議員的說法,對當時在場盡忠職守的警員極不公平,亦是對專業執法的警隊的侮辱。我重申,警方絕無「濫權」、「選擇性執法」、或容許「有人公然犯法卻不予追究」。事實上,警方時刻依法處理所有暴力及違法行為,不會偏袒任何一方。在10月3日旺角的群眾衝突事件亦不例外。當晚,警方在行動中拘捕了19人,當中有八人涉嫌有黑社會背景,他們涉嫌襲警、非法集結和在公眾地方打鬥。
警方現時是以最大的容忍和克制去處理整件佔領事件。任何人都不想見到出現一些大型衝突,亦不想有太多人因為這些衝突而受傷。但這並不代表警方會容忍暴力行為和衝擊警方的行為。對於這種行為,警方必定會果斷執法。
警方打擊黑社會罪行
一直以來,警方非常重視涉及黑社會的罪行,而打擊黑社會活動亦是警方首要行動項目之一。多年以來,警方均以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無畏無懼的態度,竭盡所能打擊黑社會罪行。在執法方面,警方以全方位的方式大力打擊黑社會及其活動。本年1月至8月間,警方共錄得1,194宗三合會罪案,並拘捕1,775人。
黃議員的議案
就黃毓民議員的議案,我呼籲各位議員必須投反對票。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
(一)刑事案件將進入司法程序
正如我剛才所說,警方對所有違法行為,尤其是暴力行為,絕不容忍。自9月26日「佔中」非法集結開始以來,各非法佔領區都不時發生涉及不同意見人士的衝突事件,警方正積極跟進所有有關違法行為,當中包括10月3日在旺角的群眾衝突事件。截至10月27日,警方就旺角區的非法集結的衝突事件合共拘捕了119人,涉嫌普通襲擊、在公眾地方打架、襲警、非禮、刑事恐嚇及刑事壞等罪行。警方不排除有進一步拘捕行動。如果有足夠證據顯示有任何人涉嫌違法,警方必定嚴正依法追究。
針對10月3日在旺角由非法集結衍生的群眾衝突事件,被捕人士中部分有黑社會背景,警方會繼續深入作出調查,調查方向包括了解事件的動機及是否有組織。由於有些案件很快會進入司法程序,而且牽涉刑事罪行,立法會設專責委員會調查警方對10月3日事件的處理會影響日後案件的司法審訊,因此當局不贊成有關設立專責委員會的動議。
(二)監警會的法定監管角色
任何人士如對警方執法有任何不滿,可以向警方的投訴警察課投訴。就有關警方在「佔中」採取的行動及手法,截至10月27日投訴警察課已收到1,303項針對警務人員的投訴指控,當中有部分關注警務人員處理10月3日旺角發生的事件。投訴警察課正按照既定機制和程序作出跟進。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亦會依從法定程序覆檢有關的須匯報投訴。
監警會是法定的獨立機構,專責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處理針對警務人員的投訴。監警會將根據證據,獨立公正地審核每宗須匯報投訴。由於公眾對「佔中」及其相關活動所衍生的投訴個案非常關注,加上有些投訴涉及嚴重指控,監警會已決定將相關的須匯報投訴個案交由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跟進。投訴警察課需每個月向監警會匯報有關個案的調查進度。
有見及此,當局認為由獨立的法定監警會就有關警方的處理手法的投訴作出跟進更為合適。警方會全力配合監警會的工作。
(三)保安事務委員會
就警方處理「佔中」及相關事件,立法會從10月15日復會至今已提出了五條急切口頭質詢、六條普通口頭質詢、五條書面質詢及一次休會續議辯論。在10月27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也召開了特別會議,詳細討論警方處理大型非法集結的手法。當局在這連串質詢、辯論及會議中,已提交了大量詳細資料,涉及範圍極之廣泛,包括警方處理集會的原則、使用武力的原則、如何處理不同意見群眾之間的衝突等。事實上,保安事務委員會亦不時就警方處理公眾活動作出討論,若議員對警方處理非法集結有任何意見,可於保安事務委員會提出。
主席,基於上述原因,政府反對立法會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另設專責委員會調查10月3日發生的旺角衝突事件。
梁君彥議員即將提出的動議
主席,我現在就梁君彥議員即將提出的動議發言。
「佔中」衝擊法治
「佔中」本身是一個非法集結,已經發生超過一個月,至今事態仍然持續。社會各界不滿的聲音越來越強烈,要求學生及佔領人士離場,但到現在,仍得不到積極回應。
高等法院10月20日頒下臨時禁制令,就金鐘中信大廈及旺角對出受影響路段,禁止示威者佔領道路及妨礙原訟人及其代理人清除障礙物。但相關群眾無視法庭命令,更故意阻撓禁制令的執行,並以此作為政治談判的籌碼。後來相關人士提出抗辯,雖然聆訊已於本星期一完結,但法官仍未就相關申請作出裁決,因此我不適宜在此作進一步表述。政府會密切注意法院的裁決結果。在法院作出裁決前,警方會在社會安寧受到破壞、公眾安全受到危害或出現違反刑事法的情況下介入。
我同時注意到,大律師公會所發出的聲明,指對近日有人呼籲群眾集體違抗法庭針對旺角及金鐘某範圍內發生的佔領行為的臨時禁制令,表示極度憂慮。聲明指,我引述:「……在現今的情況和在公會所知的事實下,公然地鼓吹和認同集體違反法庭命令,無可否認地是侵蝕法治的行為,造成一個極壞的先例……如認為人民為了追求政治理想,就可以依仗公民抗命這個哲學概念,藉詞『政治問題,政治解決』,而完全避過『法治』角度的客觀考量,就是在說歪理,並勢將成就一個全由運動參與者自行決定的『法治無人領域』。」大律師公會亦指出:「……集體違抗法庭命令以及公開號召群眾集體違抗法庭命令的行為,均已超出合理容忍的限度。」引述完畢。
佔中後遺 需時估量
剛才梁君彥議員提到「佔中」對商業、經濟造成的影響深遠,這一點政府是同意的。財政司司長已公開表示,政府現正收集數據,評估今次事件對經濟的具體影響。初步掌握到的資料顯示,相關地區的零售、飲食業首當其衝,影響較為明顯。財政司司長日前也說到,雖然金錢和經濟數據不是衡量香港成就的唯一標準,但經濟影響不只是數字的上落,還關乎小商戶的生計甚至是生存空間,「打工仔」的飯碗,和成千上萬家庭的福祉,我們不能輕視。現時由於「佔中」尚未結束,要全面、整體地檢討「佔中」對經濟的中、長期影響確有難度,但政府會繼續密切注視情況。事實上,「佔中」嚴重衝擊法治、民生、商業及經濟等,還有許多方面的後遺症,有待估量。
梁君彥議員的議案
主席,「佔中」為香港社會帶來巨大的衝擊,值得每一個市民反思。梁君彥議員將會動議的議案,要求全面調查自9月28日在多區發生的大規模違法佔據道路事件及影響,政府是充分理解的。不過,我想提出三點,讓各位議員想想:
(一)「佔中」活動至今仍然持續,警方每天都在處理違法行為,並持續有拘捕行動。警方正在全力跟進「佔中」期間的違法個案。有些個案已經或即將進入司法程序,而且牽涉刑事罪行。現階段在立法會設立專責委員會調查「佔中」引起的問題,包括警方處理公共秩序及安全的手法,有可能影響日後案件的司法審訊。
(二)「佔中」對香港經濟、民生、各行各業都有影響,其中對經濟的影響是需要等待多些數據及資料浮現後才可較準確地掌握。現時開始湧現的民事索償個案,包括來自受影響的食肆、旅行社、超市、旅遊巴營運商、職業司機、零售批發界等,法庭將陸續審理這些個案。我相信,需要在較後的時間才可較清楚地了解「佔中」對這些行業的影響。
(三)「佔中」活動嚴重影響民生,亦嚴重衝擊法治。在這段期間,警方一直保持高度克制,非常忍讓。因為無人希望出現一些大型的衝突及有人因為這些衝突而受傷。但這並不代表警方會容忍暴力行為和衝擊警方的行為。對於這種行為,警方會果斷執法。由於「佔中」活動仍然持續,每天的情況不斷變化,政府就事件的處理仍然在進行中,現階段各方的努力仍然聚焦於如何令當前的困局不再惡化下去及得到解決。
主席,我在聽取議員發言後會再作回應,多謝主席。
(以上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10月30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黃毓民議員和梁君彥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