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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評論

梁振英:尋求共識普選特首

201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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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梁振英

各位新聞界朋友、各位市民:
 
今日,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認為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需要修改,以實現普選目標;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則毋須對《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根據《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及附件一、附件二和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我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我同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呈交政改諮詢專責小組的《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公眾諮詢報告》及全部附錄,目的是全面如實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映特區政府在諮詢期內收集到的意見。上述兩個報告,即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行政長官報告和《諮詢報告》連同全部附錄,今日向全社會公布。
我衷心感謝所有在諮詢期內向我們提出建議和意見的團體和市民,對專責小組和其他政府同事組織公眾諮詢所作出的努力,讓我們可以充分掌握社會各界對政制發展的意見,我亦藉此機會表示感謝。
 
《行政長官報告》
 
各位市民,今天是香港政制發展史上重要的一天,今後,只要大家願意求同存異,理性、務實地共同完成剩餘的工作,香港的民主發展就可以跨出一大步:兩年後,全港500萬合資格選民,每個人都可以自己直接「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這將會是香港歷史上的第一次。
 
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指出,香港社會普遍殷切期望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認為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對香港的施政、經濟和社會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同時亦普遍認同要在《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的基礎上落實。
 
此外,《報告》亦指出社會普遍認同由於成功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是達致普選立法會目標的先決條件,因此,目前應集中精力處理好修改行政長官選舉的辦法。由於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已作出較大變動,故此普遍意見認為:2016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毋須對《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

今後的程序

今後的程序是緊湊的。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今天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是邁向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第一步,我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在8月下旬作出決定。之後,特區政府要準備好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具體方案,預計在今年年底左右,展開公眾諮詢。

對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的一些重要議題,香港社會仍然存在不少分歧,但廣大市民都有共同的訴求,都希望盡早落實「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而這也是中央及特區政府的願望。

諮詢期後的意見

在諮詢期過後,有不少團體及市民透過不同方式及途徑表達他們對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不同意願和訴求,特別是在提名程序問題上,有相當多的市民在諮詢期結束後,透過參與遊行和民間的投票活動,表達要求容許「公民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等立場。這些意見,特區政府充分了解,亦即時向中央如實反映。同時,我亦衷心希望市民明白,我們既要考慮不同的訴求,亦要按照法治精神依法辦事:我們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才可以落實普選。
 
未來工作
 
政改問題爭議極大,要落實行政長官普選,還需要立法會三分之二的大多數議員通過,也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我不會低估難度,但我深信香港人是理性和務實的。今後,我和特區政府將繼續以最大的決心和誠意,並且盡最大的努力,與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齊心一意,做好收窄香港內部分歧、尋求共識的協調工作;同時,我和特區政府會繼續發揮好香港各界和中央之間的橋樑作用,加強溝通工作,務求香港的政制發展可以在多方共識之下,及時向前跨出歷史性的一大步,達致《基本法》訂立的普選目標;務求兩年後的行政長官選舉是全港500萬合資格選民可以參加投票的普選,而不是1,200名選舉委員的選舉。
 
多謝各位。
 
(以上是行政長官梁振英在行政長官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和《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公眾諮詢報告》記者會上的開場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