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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龍:司法決定須不偏不倚

2012年01月09日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

     去年10月我在巴黎出席在歷史悠久、雄偉莊嚴的司法部大樓舉行的慶祝《海牙取消認證公約》50周年的會議,並在會上發言。雖然這項公約仍未適用於內地,香港一向採用公約的原則,並使用公約規定的附加證明書超過40年。我藉着那機會,呼籲與會者支持香港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常設辦事處合作,在香港成立地區辦事處。秘書長事後來信表示,許多與會者對香港所樹立的榜樣和所蘊藏的潛力,印象深刻。
 
     這令我反思,從法律、歷史、國際及策略層面來看,今日香港在全球如何定位;亦令我深思,當香港特區邁向回歸祖國15周年,我們如何繪製更遠大的藍圖。很明顯,正如所有國際評級機構所確認,持續奉行法治,可確保香港在新憲制秩序下作為中國唯一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競爭力,並可善用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及全球最自由、最具競爭力經濟體系的優勢,加強本港市民和國際投資者的信心。
 
時刻準備履行職責
 
     普通法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新憲制秩序下施行普通法,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其他人訴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終院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5 - 7號)一案受到考驗。去年,終審法院多數裁定,根據普通法,不存在由香港特區法院對外國適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採納的原則立場不同的國家豁免法律原則。
 
     這也是終審法院首次啟動《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訂下的機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的相關條文。藉此,終審法院確認其憲法責任,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提請釋法。
 
     這宗具重大意義案件涉及一些不容易處理的事項,終審法院的判決也並非一致。不過,這卻顯示本港最高級別的法院時刻充分準備履行職責,以及在沒有先例的憲法制度下,切實應用普通法。這些如剛果(金)案的重要判決,在使我們的法制更加充實的同時,亦深化憲法的法理學發展,使其更趨成熟。
 
     在該案判決後,有人對香港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情況提出疑問。有些看法,例如認為內地國營企業可以憑藉這判決在香港享有絕對豁免權,是基於錯誤的理解,因為內地國營企業並非外國國家機構。事實上,涉及外地主權國家的香港仲裁個案很少;同時,英、美等司法管轄區已提出或通過遏止有關購買和強制執行發展中國家國債活動的立法。無論如何,有關法律疑問既已釐清,有利各方更好地安排相關的事務。
 
提升仲裁業務潛力
 
     另一方面,從積極的意義來看,2011年肯定是國際仲裁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在6月1日,除了革新思維的新《仲裁條例》開始實施外,政府亦宣布大幅增加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辦公地方,以加強該中心進行聆訊的能力。該中心現位於交易廣場第2期的辦事處會擴充至整個樓層,樓面面積超過1,200平方米,比原有面積增加一倍。香港特區政府堅決支持國際仲裁,並以行動證明這份決心。
 
     目前在深圳前海積極推展的計劃,進一步提升國際仲裁業務的發展潛力。去年8月,李克強副總理表示支持本港仲裁團體在前海提供服務,我隨後率領由法律及仲裁界專業人士組成的代表團前往深圳,與深圳當局磋商。此行促使本港與深圳市政府於11月簽訂《深港法律合作安排》,藉此協調早日落實各項先行先試新措施,有助促進前海的長遠發展,並使本港的法律界和仲裁界受益。前海計劃包括引用香港法律解決商業糾紛,我們對此寄予厚望。我在此呼籲法律同業,在為這項可能是史無前例的創舉作準備時,既要積極進取,又要放眼於大局和長遠發展。
 
     調解是替代訴訟糾紛解決方案的另一重頭,這方面的推動工作一直持續進行。去年11月,我們向立法會提交《調解條例草案》,目的是就在香港進行調解訂立法定框架,以規管保密和證據的可接納性等重要事宜。《實務指示31》於2010年實施以來,社會人士已更廣泛使用調解服務。因此,我們相信現時有迫切需要訂立這個法定框架。
 
     評審調解員資格無疑至關重要。不過,各持份者仍未能就建立一套法定制度達成共識。調解專責小組現正積極與多個調解服務提供者合作,制訂由業界主導的非法定本地調解員資格評審組織的架構。我們希望這個組織可發揮先驅作用,最終能夠成立更廣泛認受的法定組織。我呼籲各持份者以廣大公眾利益為前提,支持成立這個評審組織,為香港調解服務的健康發展奠定穩固基礎。


鞏固刑事司法體系
 
     攜手致力維護公眾利益的精神,也可見於刑事司法公義方面。去年2月,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與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合辦培訓計劃,為少於5年經驗的年輕律師舉辦為期一天的研討會,提供刑事檢控方面的法律知識和技巧。參加研討會的律師隨後獲聘兩星期,以外判形式擔任裁判法院的檢控工作,從而提升和鞏固他們的檢控技巧。這個計劃大受歡迎,將會每年舉辦兩次。
 
     為法律執業者提供培訓的意義,不止於為律政司提供優質檢控服務。長遠而言,可強化從事刑法的專業,從而鞏固本港的刑事司法體系,這是執行司法工作至為重要的部分。
 
     體現我們與法律專業團體積極合作的精神,當然不止於此。在立法方面,我們仍就《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與香港律師會協力工作,積極商討,讓律師能夠以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執業。在律師法團法例方面,我們亦打算待香港律師會擬備相關規則後,開始實施該法例。至於賦予律師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方面的進展,感謝評核委員會努力不懈的工作,我們可望在本立法年度內把《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規則》提交立法會審議。
 
     此外,我們亦與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保持積極聯繫,以處理共同關注的事宜,例如有陪審團的審訊,以及對刑事事宜傳聞證據的改革。
 
     傳聞證據規則的改革,是以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書為依據。去年,我曾談及在合理時間內落實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至為重要。我很高興向大家匯報,當局在去年10月發出指引,要求負責的決策局或部門在特定時間內就法改會所發表屬其職責範圍的報告書,提交公開回應。簡單來說,除非法改會主席另有同意,否則決策局或部門應至少在報告書發表後6個月內提交初步回覆,清楚列出完成詳盡回應的時間表,以及已採取的跟進行動,然後在報告書發表後12個月內提交詳盡的公開回應。
 
跟進法改會報告書
 
     此外,我們去年積極跟進多份法改會報告書。舉例而言,當局提交了《2011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草案》,以落實法改會的建議,該條條例草案於去年6月進行首讀,而二讀辯論將於本周恢復。當局並在去年12月1日開始採用按照法改會建議設立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其後,根據法改會建議制定的《2011年持久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此外,同樣在去年12月,有關當局就法改會以纏擾行為和共同父母責任為題的報告書,展開諮詢工作。
 
     關於法律改革和新法例方面,我想補充一點,就是律政司法律草擬科會在本月就該科律師草擬法例時所採用的文體及守則,發布指引。該指引以印刷本的形式出版,亦可於律政司網站下載。我深信,所有香港法例使用者都會認為,對於了解設計和草擬法例所需考慮的因素,這份資料詳盡和實用的指引極具參考價值。
 
     回顧2011年,多宗法庭判決備受公眾廣泛關注,司法決定當然不能免受批評,法律期刊內其實不乏對個別判決嚴厲的批評。涉及重要公眾利益的判決,自然引起媒體及公眾正面或負面評論。
 
     然而,司法決定(在這方面我也包括檢控決定和不同法律執業者提供的法律意見)必須獨立和不偏不倚,絕不能受公眾意見或權宜方便所支配。我們當然深信本港法官履行職務時,必定恪守司法誓言,不過大家在行使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時,若能小心維持一個環境,讓法官可嚴格按照證據和法律判案,即使判決可能對社會整體帶來嚴重後果,仍免受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外來考慮以及不當影響或壓力,將會襄助鞏固本港的司法獨立。當然,要作出正確決定和提供恰當的法律意見,使用有關法律的社會中所存在的客觀情況、價值觀和期望,亦需要加以考慮。
 
恪守法律重要原則
 
    具爭議性的法律問題多不勝數,透過辯論和解決這些問題,有望能促成更廣博的知識和更深入的理解。律師之間各持己見,實屬尋常,法官也不例外,正因如此,原審判決有時會在上訴時被推翻,審理上訴的法官有時亦會意見分歧。儘管如此,最要緊的是,即使我們對法律的內容有不同的見解,但大家都恪守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不論情況如何發生或轉變,法律就是法律」,這亦是充溢於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精神。
 
     世界不斷前進,社會不斷進步,不少為人熟悉的概念、法律規範或「常規」,今天都受到挑戰。如何在這個急速全球化和與內地經濟融合的環境下,確保法律亦與時並進,為香港社會提供公義、公平、保障、平衡、服務及鼓勵,但同時無損《基本法》的要旨或本港普通法制度的核心價值,是我們所有人要面對的共同挑戰-這不單是指負責執行司法工作的人員,而是社會上所有人的共同挑戰。
 
     首席法官,我在此謹祝閣下和司法機構其他人員新年進步,身體健康。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1月9日在2012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致辭全文譯本。標題為本網站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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