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條例涵蓋各類工傷
2014年06月11日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說,只要僱員能證明在受僱期間因工作意外導致身體受傷,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補償申索。勞工處會協助僱主和僱員處理。
張建宗今日在立法會回應議員潘兆平,查詢下肢肌肉筋骨勞損會否納入須補償的職業病時指,職業病指該類疾病與職業之間存在明確關係,通常只涉及一種致病原因。勞工處在決定應否把某種疾病列為僱員補償條例訂明的職業病時,會考慮該疾病是否與某類工作有直接因果關係,包括是否有醫學證明。
他指出,條例已把膝瘍列為職業病。至於其他下肢肌骨骼疾病,包括膝關節退化或發炎、下肢靜脈曲張和足底筋膜炎等,除了可能由工作引致外,也可能由其他因素導致,如個人生活和飲食習慣、年齡、病歷、家族史等,因此並不符合職業病的定義。
張建宗表示,即使僱員所患的下肢肌骨骼疾病並未列入職業病,只要僱員能證明在受僱期間因工受傷,亦可根據條例提出補償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