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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支援: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辦事處和全港12間勞工處就業中心,都會加強服務,協助有需要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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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照顧: 勞工處鼓勵就業交通津貼科總行政主任楊聲南表示,任何全職或兼職工作,都可以申請交通津貼。

交津出台 鼓勵持續就業

2011年10月02日
     為減輕低收入人士往返工作地點的交通費負擔,鼓勵持續就業,勞工處推出「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10月3日起接受申請。勞工處呼籲市民不必急於申請,因為只要符合資格,該處定會發放自今年4月起計算的津貼。
 
     勞工處鼓勵就業交通津貼科總行政主任楊聲南接受《政府新聞網》訪問時表示,要申請鼓勵就業交通津貼,申請人必須可在香港合法受僱,包括自僱人士。申請人往返工作地點都必須支付交通費用,亦需符合住戶每月入息及資產限額。
 
     若申請人每月工作不少於72小時,可以申請全額津貼,每月600元,但每月工作時數達36小時,但未達到72小時的申請者,可以申領半額津貼,即每月300元。而有兼職工作的大學生,由於身分是全日制學生,不符合申請資格。
 
每月計算  照顧全職兼職人士
 
     楊聲南強調,申請人不論有多少份全職或兼職工作,每月總工作時數,都應全數填寫在申請表格內,讓勞工處職員處理。
 
     他表示,津貼以每月計算,哪個月份符合資格便可得到相關津貼,但不能把某個月多出的工時,累積到另一個月份。換句話說,津貼是以每個月獨立計算的。
 
     至於經濟審查,則以住戶為單位,住戶除了包括同住的核心家庭成員,即申請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子女或子孫,包括領養子女或子孫和受申請人監護的子女或子孫,和未婚兄弟姐妹,亦包括其他共同分享及分擔生活所需的住戶成員。同一住戶的申請人,只需填寫同一份申請表。


加強支援  發放最少半年津貼
 
     津貼由今年4月開始計算,申請人可申領過去6 - 12個月的津貼。舉例來說,申請人今年10月遞交申請,便可申領今年4 - 9月的津貼,之後隔6 - 12個月才再次申請。
 
     楊聲南呼籲市民不必急於申請,因為只要符合資格,勞工處一定會發放今年4月開始計算的津貼。
 
     市民可以親身前往位於尖沙咀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辦事處諮詢中心、全港12個不同地區的勞工處就業中心或者勞工處總部遞交申請表格。楊聲南表示,最方便是郵寄申請,而申請表上亦已附上信封,貼上郵票便可以寄出。
 
     為配合計劃開始接受申請,鼓勵就業交通津貼科會推出特別措施,在10月首兩個星期一至星期五(重陽節假期除外),以及由10月17日至12月19日期間的星期一,延長尖沙咀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辦事處服務時間至晚上7時30分。此外,亦會在10月首兩個星期,在全港12個就業中心,提供特別櫃位服務,協助市民查詢計劃。
 
     如有查詢,可致電勞工處24小時熱線2717-1771,也可瀏覽勞工處網頁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 法定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