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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時間薪金安排由勞資協商決定

2010年10月30日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根據《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膳食時間有沒有薪金,是透過僱主僱員互相協商而定;現時條例沒有規定膳食時間一定要有工資。

 

     他指出,根據《最低工資條例》,如果僱主指示僱員在膳食時間內不可離開工作崗位,而要執行任務,那就是最低工資的工時,是要計算在內的。

 

     張建宗今天(10月30日)出席公開活動後向傳媒表示,最低工資的出發點是為基層員工提供起碼的工資保障。

 

     由於《最低工資條例》是新事物,在推行過程中,有很多地方仍有待進一步宣傳教育,例如有關膳食時間問題。

 

     他指出,最低工資是以時薪計算,此方法較為靈活,也可讓兼職僱員受惠,很多地方、國家也是用這個方法;因為現時很多員工是以月薪計算,所以在僱傭合約上少不免要有一定調整,以配合最低工資的推行。

 

     任何調校僱傭合約以配合最低工資的實施,僱主一定不能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的條款,一定要取得僱員的同意,並要充分諮詢僱員;單方面更改是違反《僱傭條例》的,是不容許的。

 

     張建宗表示,希望能夠盡快將工資水平提交立法會審議,並在短期內就全面落實最低工資,推出大型宣傳教育推廣運動,及釐訂清晰的指引,以實質例子就如何計算時薪、如何計算工資,甚至是調校僱傭合約配合最低工資的推行,重新釐訂清晰指引。

2010-11 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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