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周五在憲報刊登附屬法例,下周三提交立法會,以配合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於大橋通車時投入運作。
有關附例為《禁區(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令》、《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禁區(准許進入)公告》、《2017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令》、《2017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令》。
根據警方經驗,陸路邊境管制站是某些非法活動黑點。按現行做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令根據《公安條例》制訂禁區令,將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和附近相關道路劃作禁區。
在劃定禁區後,警務處處長將按准許進入公告,給予過境旅客和司機一般性許可,以進入或離開禁區,而無需通行證。
保安局局長也已制訂修訂令,在大橋香港口岸設立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執行日常出入境管制和執法之用。
上述附屬法例在港珠澳大橋和香港口岸啓用當日生效,日期將於憲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