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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妤淺承認一項僭建罪

2013年07月11日
   九龍約道七號大宅僭建案件,郭妤淺今天(7月11日)承認第一張傳票的控罪,即在2005年8月26日至2010年12月30日期間,在未獲屋宇署批准及書面許可下,在上址興建一個地庫和兩個天窗。
 
   郭妤淺被控一項在未獲屋宇署批准及書面許可下展開或興建建築工程,即於九龍約道七號大宅興建一個地庫和兩個天窗。由於有關的罪行條文曾作出修訂,加入了額外的認知元素,因此郭妤淺就此單一事項被發出兩張傳票。第一張傳票涵蓋2005年8月26日至2010年12月30日,第二張傳票則涵蓋2010年12月31日至2012年2月16日。
 
   證據顯示,建築工程於2005年8月26日之後,但於2010年12月30日之前展開及進行。故此,辯方承認了第一張傳票的控罪,而控方則不會就另一張傳票繼續進行起訴。被告就第一張傳票所承認的控罪已涵蓋了就未獲授權的工程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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