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通訊局指王征曾干預亞視運作
2013年08月23日
通訊事務管理局表示,關於亞洲電視的調查結果顯示王征曾干預亞視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從而對亞視行使實際控制。通訊局決定亞視須就違反牌照條件,罰款100萬元,並採取相關糾正行動,包括確保王征不會對亞視行使實際控制。通訊局今天(8月23日)公布其調查王征在亞視控制及管理方面所擔當的角色的調查結果。鑑於公眾關注,該局在2011年7月決定就有關事宜展開調查。調查期間,該局認為亦有需要考慮亞視及亞視若干管理人員是否仍然符合《廣播條例》有關「適當人選」的規定。
該局在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間,向有關人士蒐集資料。除了要求亞視作出申述外,管理局亦與相關人士面談,並向受訪者及亞視管理層索取資料及文件,包括亞視管理層的會議紀錄,以及亞視執行董事盛品儒與王征所簽訂的顧問協議。
根據所蒐集到的證據,通訊局的結論是,王征干預亞視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從而對亞視行使實際控制。主要的證據包括王征廣泛參與2010年1月4日至2011年9月5日期間舉行的每周行政例會,並在會議上向亞視管理人員發出「指示」,而盛品儒也「言聽計從」,加上在2010年末至2011年9月期間亞視董事局已停止運作,而盛品儒是唯一獲授權處理亞視日常運作事宜的人士。
此外,王征直接介入亞視日常管理和運作的各個方面,並對此給予意見,而亞視的主要人員亦向王征匯報他們的工作。顧問協議亦授予王征廣泛權力,尤其是他獲准廣泛參閱亞視的機密和商業敏感資料,以及接觸亞視職員和顧問。
通訊局認為,王征的行為所帶來的累積效果,明確違反了他於2010年10月向通訊局作出的不控制承諾。而亞視作為持牌機構,亦違反其牌照第10.1項條件。
該局認為盛品儒容許王征在沒有擔當任何行政或管理職位的情況下,干預亞視的管理和運作,從而對亞視行使實際控制,並不恰當。而且盛品儒在調查過程中向通訊局提供有誤導成分的資料,以掩飾王征介入亞視的管理的性質和程度。因此,通訊局認為盛品儒不再符合《廣播條例》第21(1)條關於「適當人選」的規定。
由於王征公然違反其對管理局作出的「不控制承諾」,如他日後申請成為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的表決控權人、董事或主要人員,通訊局會在評估時考慮這次紀錄。通訊局並要求亞視須採取迅速有效的措施改善其企業管治,達致持牌機構應有的水平。
基於上述各項,通訊局決定就亞視違反其牌照第10.1項的條件,向亞視施加罰款100萬元;以及根據《廣播條例》第24條向亞視發出指示,要求亞視於七天內要求盛品儒終止其對亞視行使控制的身分和確保王征不會對亞視行使實際控制。
亞視還須於三個月內向管理局提交建議書,詳細交代改善其企業管治的措施,以達至持牌機構應有的水平,並須每年提交進度報告,直至管理局認為亞視已完全及有效落實建議的改善措施為止。
通訊局的調查報告,以及該局根據《廣播條例》第24條發出要求亞視採取糾正措施的指示,和調查報告的摘要已上載通訊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