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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強(右)與日方簽署協定

港日協議: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右)與日本駐港總領事隈丸優次,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協定。

港日簽免雙重徵稅協定

2010年11月09日

     香港今天(11月9日)與日本簽訂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協定,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與日本駐港總領事隈丸優次,代表雙方政府簽署。

 

     全面協定闡明協定雙方的徵稅權及不同的被動收入稅率寬免,有助投資者更有效地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加強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繫,以及進一步鼓勵日本及香港公司在彼此地方營商或投資。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的公司從日本設立的常設機構所得的利潤,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須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這些公司在日本所繳納的稅款,可以根據香港稅務法例從香港所徵收的相關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若在日本收取股息收入,而該等股息收入並非源於在當地所設的常設機構,現時須向日本繳交20%的預扣稅。

 

     在新協定下,若收款人為公司,而直接或間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最少10%的表決權股份6個月,有關預扣稅率將降至5%,其他情況下的預扣稅率則降至10%。

 

     香港居民現於日本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須在日本繳交20%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率以5%為上限。日本向香港居民徵收的利息預扣稅率由現時的20%降至10%。

 

     在該協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往日本的航線,只需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繳納香港利得稅,而毋須在日本繳稅。現時香港居民從日本國際航運收入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新協定下,日本將豁免香港居民航運收入的稅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