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天(10月25日)公布《公司條例草案》擬稿第2期諮詢總結。日後上市公司資助第三者購入本身股份時,必須通過償付能力測試,並須符合特定程序,這項安排同樣適用於私人公司。
該局表示,採納建議時,已仔細考慮所有收到的意見,並已諮詢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
其他獲採納的建議,包括:
‧加強財政司司長委任的審查員的調查權力,可要求接受調查人士保存紀錄或文件;並且更好地保障保密資料及保護告發人。
‧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權力,讓處長可向公司取得文件和要求解釋等,以確定有關公司有否作出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不當行為。
‧在接獲要求時,公司須解釋為何拒絕登記股份轉讓。
該局表示,收到頗多有關賬目及審計條款擬稿的意見,經仔細考慮有關回應後,就擬稿作出了適當的微調。
例如,即使獲得成員批准,也不會讓大型私人公司選擇擬備簡明財務報告;以及不會擴大調查範圍至在香港沒有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
至於大部分意見對擬備董事酬金報告的建議持保留態度,故條例草案不會採納有關建議。
《公司條例草案》正進行最後修訂,目標是在明年年初提交立法會。諮詢總結及意見書已上載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網站及公司註冊處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