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發表聲明,指根據現行規定,選民領取選票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有關文件不一定是香港身份證。
聲明表示,如果票站職員根據選民出示的文件而信納其身分,可以依法向對方發出選票。不過,根據現時投票安排,單憑出示身份證副本不能領取選票。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0(1)條,除非投票站主任查閱某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或顯示該人姓名及照片的其他文件後,信納該人是其聲稱登記於正式登記冊上的人,否則投票站主任不得給予該人選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