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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官員接受款待須與官職相稱

2012年02月23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說,主要官員若接受款待,一般的原則是要作出判斷,界定某些場合或款待是否符合與官職相稱的社交禮儀或習慣。
 
     他指出,其他考慮因素包括有關款待會否過分奢華,提供款待的人士與官員的關係會否予人有尷尬或令聲譽受損的觀感;或若官員接受款待時,提供款待的人士本身的品德會否令人覺得官員的聲譽會受損等。
 
     譚志源今天(2月23日)出席電台節目後向傳媒說,不論是行政會議成員或主要官員,都會嚴肅處理與利益衝突的事宜。
 
     任何公職人員都受制於《防止賄賂條例》內關於接受或索取利益的條文的限制,第四條可適用於行政長官,這是法律上的規管。
 
     譚志源說,在《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內,列明主要官員需要申報個人利益和避嫌。有關贊助訪問事宜,若官員收到境外政府贊助官式訪問的邀請,須先得到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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