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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1日
區議會改良方案非直選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

     根據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2012年立法會選舉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不過,2012年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基本法》第68條的規定和附件2第3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沒有規定功能界別議員怎樣產生,所以有關功能界別議員產生辦法的細節,可交由本地立法的層面,根據《基本法》第68條和附件2來處理。

 

選民基礎約320

 

     一直以來,根據《基本法》附件2,各個功能界別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及選舉辦法,都可以由香港政府提出並經過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

 

     政府在考慮「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辦法」的重要因素,包括參選人本身必須是民選的區議會議員,並必須獲得民選區議員提名才可參選;參選人是由無權在其他功能界別投票的登記選民透過1人1票選出。

 

     換言之,選民基礎約320萬,即343萬總登記選民,減除23萬其他功能界別選民而計算出來。

 

     這新選舉辦法並非直選。參選人只限於由民選區議員提名的民選區議員,而並非任何1名地區直選登記選民中的中國公民都可以參選。

 

     這個新選舉辦法並非地區直選,因為由這個選舉辦法選出的議員並非「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這是因為並非所有343萬地區直選的登記選民都可以投票,有權在這新選舉辦法中投票的,限於無權在其他功能界別投票的登記選民。

 

功能界別性質不變

 

     長久以來,就立法會選舉而言,區議會都是「功能界別」,本屆立法會30席功能界別議席中其中1席就是由區議會產生。

 

     擴大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並不會改變區議會作為功能界別的性質。每位透過這個「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辦法」進入立法會的議員,都是由功能界別產生的議員,仍是立法會中區議會的代表。

  

     就候選人資格而言,新選舉辦法的候選人本身必須是民選區議員,這跟地區直選中任何1位登記選民中的中國公民都可被提名為候選人的情況截然不同。

 

     在這新選舉辦法下,只有民選區議員有權參與提名立法會中新區議會功能界別的候選人,這跟地區直選中任何1位登記選民都有權提名的情況截然不同。

 

符合循序漸進原則

 

     在這新選舉辦法下,只有那些無權在其他功能界別投票的登記選民才有權在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這跟地區直選中所有登記選民都有權投票的情況並不相同。

 

     為落實這個選舉辦法而必須進行的改動,都是涉及功能界別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和選舉辦法等事宜,全部都可以透過本地立法而達至。

 

    「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辦法」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選舉制度不斷發展,現在我們正朝�普選最終的目標進發。很明顯,擴大選民基礎是這個進程中相當重要的1環。

 

     「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辦法」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它提供了一個有用的方法循序漸進地達致普選,我呼籲各位立法會議員支持這個辦法,給香港一個機會,在政制發展上踏出重要的1步。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6月21日在政制改革方案記者會上的發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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