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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7日
確保少數小業主公平賠償
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
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

     提出《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這項工作,很容易被批評為方便地產商收樓,剝削小業主的業權;其實這是多份數及少份數的問題。

 

     更新香港的舊區,是整體社會利益、大家要處理的問題。除了是整體社會的問題,也是渴求透過重新發展或出售舊樓,改善生活環境的小業主的渴求。

 

私有產權課題敏感

 

     這課題涉及私有產權被合法地褫奪,也是為何這條例會有「強制」兩字,叫做「強制售賣」,雖然簡單來說常叫作「強拍」,不是很好聽,但畢竟是有強制的含意。

 

     由於物業權是人一生中最大的資產,如何處理這物業的私有產權,也無可避免是很敏感的課題;而物業經過重新發展,也很敏感。

  

     要認真討論和理解這敏感課題,應�重比較理性的分析,不能讓感情凌駕理性,否則原本屬於大多數的小業主,相對於少數小業主的事,很容易因為事件的敏感性被描述為強搶民產、大地產商欺凌小業主、官商勾結的局面。

 

少數服從多數意願

 

     對於香港的樓宇業權,樓宇內個別單位業權,是源於土地的業權,而在多層大廈內,是分層契的條文,個別小業主並沒有直接擁有由政府作為大地主批出的土地權,小業主只是擁有在地段上不可分割的份數。

 

     小業主是要共同管理除了自己個別專用單位以外的不可分割的情況,例如一些公用地方的管理、物業管理、保安、物業維修,以至最後若物業要重新發展;土地業權的不可分割的份數,是共同擁有的概念。

 

     所以這法例的訂定,是協助這些業主如何共同作出決定,當然要有合理可行的機制。在涉及共同利益的時候,大體上社會上都接受這原則,就是少數服從多數。

 

     要褫奪資產權,甚至業主要遷徙,這是很嚴重的情況,也因為重建涉及徵用私有產權,需要更加高的門檻。對於業權的利益和小業主在處理業權上的意願,政府不能只顧少數業主,甚至個別業主的意見,而忽略大多數業主,無論是9成或8成,同樣是小業主的心聲。

 

涉及整體樓宇安全

 

     無論如何,即使是在少數服從多數的情況下,政府都要確保少數小業主應獲得合理公平的賠償。在《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下,已照顧得到;而法例是可以保障少數份數擁有人的權益,並由香港最引以為傲、最有信心的司法機關來把關。

 

     當日訂立這條例的精神,是要促成私人業主有重建空間,從而處理香港日益樓宇失修及舊區需改善環境的問題。所以,這是較廣義上與香港樓宇安全有關,而非狹義上或透過降低至8成可較易重建,香港便再沒危樓。

 

     這條例只處理地段上的建築物的各自業主需要共同作出的決定。在主體法案內,賦予土地審裁處能考慮的理由只有兩個,是樓宇樓齡或維修狀況是否應該重建,以及申請人即大多數份數擁有人,有否用合理方法去購買地段,所以加入公眾安全、公眾利益條文是不妥當的做法。

 

     律政司司長領導的跨界別調解工作小組2月份的報告內指出,現在不應有強制的調解。報告書說,調解在香港的發展仍處於早期階段,在引入強制性調解前必須有充足的支援和資源,調解工作小組不建議在現階段引入強制性調解。

 

     但我們認為,可以積極引入調解機制,協助強制售賣申請的雙方解決糾紛;我們會馬上展開籌備調解機制試驗計劃的工作。

 

(以上是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3月17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議案辯論的開場發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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