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新憲制秩序下回歸中國已超過12年,各方面已廣泛認同和接受司法獨立對香港是極其重要。憲制上,對司法獨立的保證已全面落實;與司法獨立相符的慣例及做法也已形成。
司法任命過程絕不應政治化,這點對司法獨立至為重要。在我們的司法管轄區,司法任命過程從不政治化,深信日後也會如此。
立法會在同意最高級別司法人員任命的過程中,也當如是;將來立法會在考慮同意司法任命的事宜時,必定會一如以往,不會讓過程政治化。
行政立法司法互制衡
對香港而言,獨立司法機關所擔當的角色,須予以重申及強調,並為各界清晰理解,這是很重要的。在香港的制度下,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互相制衡。
在憲制上,獨立的司法機關肩負重要任務,確保行政、立法機關的運作完全符合《基本法》和法律的規定,以及確保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這些基本權利和自由,正是香港制度的精義所在。
司法機關不單要不偏不倚,還要讓人得見我們行事是不偏不倚的。法官審理糾紛,不論是市民之間,或是市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均以不偏不倚的態度作出裁決。
申請司法覆核案件增
在處理涉及行政或立法機關的案件時,法官既不採取對抗態度,也不刻意偏袒任何一方。法官的職責是執行司法工作,無懼無偏。
若行政或立法機關勝訴,這不是因為法庭有意偏袒。同樣,若判行政或立法機關敗訴,也不是因為法庭有意對抗。無論判決如何,法庭都只是履行憲法職能,公平公正地審理案件。
自1997年以來,法律環境的重要發展之一,無疑是司法覆核案件的增加。撇除居港權案件,2001年共有116宗司法覆核申請,至2005年已升至149宗。
過去數年,司法覆核申請的數目介乎2006年的132宗至2008年的147宗。2009年,入稟的司法覆核申請共有144宗。
近半覆核申請案被拒
這現象在許多普通法適用地區也屬常見。引致香港社會出現這現象的因素,包括:隨�社會日趨複雜,法例的制定也日見繁多;還有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的制定;社會各界對公民權利的意識也日漸提高。
法庭在司法覆核程序的職能,僅是釐訂合法性的界限。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只能經由政治過程,而非通過法律程序去謀求解決辦法。
過去兩年的數字,值得我們探討。2008年入稟的司法覆核申請有147宗,除卻其後撤回及截至年底尚未判決的申請,已處理的個案共有130宗;其中66宗獲法庭給予許可以進行覆核,其餘64宗(即49%)則被拒絕給予許可。
2009年的情況與此相去不遠。在已處理的119宗司法覆核申請當中,63宗獲給予許可以進行覆核,而被法庭拒絕給予許可的有56宗(即47%)。
終審法院地位漸確立
由此可見,過去兩年有很多司法覆核申請,早在法律程序最初的「申請許可階段」即被拒絕,原因是該等申請未能符合由終審法院2007年11月所設定「合理爭辯的申索」的門檻。這些數字也許值得社會各界思考。
終審法院在過去12年一直運作暢順。法院現時每年聆訊約40宗上訴,以及處理約150宗上訴許可申請,其中約50 - 60%的申請是根據文件處理,而毋須進行聆訊。
相對來說,終審法院仍是個比較新的終審法院,還需累積經驗,但終審法院在法理方面的論述,已日漸廣為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援引。終審法院在建立其地位的過程上,已取得良好進展。
實施高級法院發言權
在「一國兩制」下,內地與香港法官對兩地制度,以及彼此的差異都應相互了解。香港是「一國兩制」下中國境內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我們透過交流活動,與其他主要的普通法適用地區繼續維持聯繫,也同樣重要。
律師在較高級別法院出庭發言權的問題,討論已久,現終能在有關各方支持下,取得令人滿意的成果。所需的法例快將制定,今年稍後施行。屆時,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將成立,由1位法官出任主席。
我有信心,委員會定能確保日後有更多出庭代訟人可供選擇,同時,庭上訟辯的高水平也得以維持。
(以上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1月11日在201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的演辭譯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