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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7日
檢察官須持守信念  無懼報復
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
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

     從檢察官的角度看,很少甚至沒有任何問題比如何對待其他人來得重要,尤其是檢察官所行使的權力由社會授予,他們的合法性也源自所服務的市民。

 

     因此,我們需準確界定檢察官與有關各方的關係屬何種性質。人們對檢察官的期望日益提高,我們更應釐清這些關係。

 

     不過,這並不是容易的事,因為檢察官與不同利益相關者的關係可能截然不同。我們所面對的問題,並沒有簡單的答案。

 

     我們身為檢察官所做的一切,都是代表一些往往不能為自己申述的人的利益。我們必須了解,在現今的檢控過程中,透明度是不可或缺的。為保密而保密,難以加強市民的信心。

 

     受害者、受疑人、調查人員、相關團體、記者、從政者、律師、法官及公眾人士都想知道,檢察官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均以客觀和有原則的準則作為指引,他們也想了解這些準則到底是什麼。這可以通過不同方法做到。

 

     目前,有些司法管轄區向檢察官發出實務守則,並把這些守則公開給市民取閱。在香港,我們公布了詳細的刑事檢控政策指引,並定期檢討這些指引。

 

透明度高  消除疑慮

 

     像香港一樣,每年發表工作回顧,藉此增加透明度,這做法顯然有理據支持,因為這能讓市民定期得知檢察官代表他們做了什麼。

 

     如果在發表工作回顧後,召開新聞發布會,詳細分析回顧結果,則更為理想,因為這可傳達我們樂意開誠布公、並無不可告人的秘密這信息。

 

     我認為,檢察官如能做任何事,消除市民對作出決定過程的疑慮,或者讓市民更加明白檢控常規,都是有益和可取的。

 

     最重要的是,這可以讓市民了解檢察官工作的背景,免生錯誤印象,更可以令檢察官保持警覺,因為他們知道有可能要就自己的行為向市民交代,所以行事會加倍審慎,並且恪守既定的政策指引。

 

     檢察官的決定經常引起辯論和爭議。不過,只要市民相信我們恪守原則、本�真誠行事,縱使他們未必同意我們的結論,我們已取得成效,不至於徒勞無功。

 

     具透明度的處事方式,只要運用得宜,可以緩和緊張的局面,打破謠言。因此,我們面對的挑戰是,要體察和因應社會及特定受害者╱受害群的需要,推行並在有需要時制定一些具創意的措施。

 

針對家暴  制訂指引

 

     一般的檢控政策指引未必足夠,我們或須針對不同類別的罪行,例如家庭暴力、侵害兒童罪行等,制訂更詳細的指引。

 

     犯案的手法層出不窮,現今檢察官面對的挑戰,是要了解所有受罪行影響的人的情況,而非單單明瞭那些大聲疾呼或具權勢者的境況。

 

     檢察官如害怕行事具透明度,不願解釋所作決定的理據,又或不肯面對群眾,便可能與時代脫節,這正因為有效的溝通策略在現今檢控程序中是不可或缺的。

 

     這種溝通是雙向的,我們必須作好準備隨時接觸受害群及相關的市民,讓他們直接向檢察官提出他們認為我們應當知道的事,並在情況許可下盡可能給他們回應。許多人對我們都是信任的,如果我們失信於他們,整個刑事司法制度便會受損。

 

     近年,人們對檢控人員的問責程度,議論紛紛。不論是對內,即是在檢控機關內部,還是對外,即是就社會公義而言,問責制顯然有其作用。

 

     不過,問責也有限度。如果我們的決定並非本�真誠作出或有違已公布的政策,當然法院或會要我們負上責任。

 

問責得宜  鞏獨立性

 

     面對公眾,我們或須向民選代表解釋我們的決定,但無論如何,我們必須確保這樣做不會對受疑人不利。我們必須保證檢控過程公正持平,不會受到不當的干預或指示所左右。

 

     雖然檢控機關的經費來自公帑,但任何人也絕不能以此為理由,干預我們按照既定原則實施的檢控政策。

 

     問責制運用得宜,可以鞏固檢察官的獨立性。如果我們向有合法權益的人解釋某個決定,或概括地表明我們在某方面的處事方法,又或與調查人員討論我們的想法並尋求他們的支持,又或向傳媒簡介某些重要的案件,那麼我們便是將問責與透明度等同。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經過深思熟慮並按照既定原則,自願交代我們的作為。我認為我們要做到的不過於此。

 

     這種開放的態度,不單彰顯了我們對責任的承擔,還顯示我們處事手法成熟,而且信心十足,深信自己的決定公平公正。

 

     只要市民看到我們體會他們所關注的事,並按照既定準則行事,我們便已達到問責的目的。這與我們獨立行事的原則並無抵觸,而我們必須保持獨立,才能贏得公眾的信心。

 

憲法保證  檢控自由

 

     保障獨立行使刑事檢控酌情權的模式有多種。有些司法管轄區將之視為法律常規來處理。在別的地方,獨立刑事檢控機關根據法律而設立。

 

     至於以憲法保證檢控自由的做法,無疑也十分可取;在香港,《基本法》就此制訂了具體條文。

 

     不過,無論採用哪種機制,檢察官必須敢於持守信念,堅決執行他們相信是正確的決定。

 

     換句話說,他們絕不應屈服於外來壓力,行事作為應無懼報復。這種獨立的行事方式,體現於我們在保護受疑人或被告人時所擔當的角色。

 

     因此,不論是為了具透明度還是體現問責精神,我們都必須極為謹慎,避免做出損害他們利益的事。被告人出庭受審,法官會維護他們的利益。同樣,對於並沒有受審的受疑人,檢察官必須保障他們的利益。

 

     大會最終或會認定,問責、具透明度和獨立自主這些價值必須共存,即使3者並存有時並非易事。

 

全心全意  捍�權利

 

     如果這些價值確如我所信般是互有關連的,那麼其中一者能夠充分體現,就有利於其餘兩者的確立,繼而使這些價值整體上更為穩固。

 

     要是我們能就上述各點取得共識,便可幫助我們應付面前的挑戰,並讓我們共同制訂策略,處理我們社會上的問題。對檢察官來說,這些問題顯然十分重要。

 

     歸根究柢,我們應該緊記,無論有什麼因素影響�我們與其他各方的關係,我們在行事時也絕不應偏離那些恆久不變的原則。

 

     檢察官的神聖職責,就是要保障所有被捲入刑事司法制度的人的利益,不論他們因什麼身分而受到牽連。我們身為檢察官,定會全心全意,奮力捍�社會大眾的個人權利,絕不向任何人屈服。

 

(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9月17日在第12屆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年會暨會員大會開幕典禮發表的主題演講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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