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成立,至今剛逾9年半。法院的運作經驗顯示:提交我們的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遠較過往提交樞密院的案件為多。
期間,終審法院處理了260宗上訴及753宗上訴許可申請,其中約40%毋須聆訊;而包括司法覆核在內的民事上訴約佔70%,餘下30%屬刑事上訴。
終審法院成立至今的10年,在建立最終上訴法院的地位方面,已取得理想進展。
終審法院大樓無疑莊嚴古樸,但實際經驗證明,大樓的空間和設施顯然不足以配合法院的運作需要。
司法機構有見及此,已向政府要求在立法會辦公大樓遷往添馬艦後,把終審法院遷往立法會現址。
立法會辦公大樓的前身原是最高法院,且能提供足夠的空間,因此,終審法院遷往該址實為合宜。
覆核個案影響深遠
不少司法覆核案件涉及對個人權利施加限制的有效性。處理這些案件時,法院面對的主要問題是:如何才能在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2006年的司法覆核申請共有132宗,稍微低於過往兩年約150宗的數字。
近年本港司法覆核個案增加,與許多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情況一致。司法覆核現象已重塑了法律環境,這個說法絕不為過。
司法覆核程序的設立和使用,對行政事務的運作影響重大,而社會各界對很多爭議事項的討論亦同樣深受影響。
許多司法覆核案件的法庭判決,對社會面對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引發重大影響。然而,司法覆核的程序,並非解決這些問題的萬應良方。
法庭的憲法職能,只是以相關的憲法、法例條文及適用的普通法原則,就某一決定的合法性劃定界限。
政治問題政治解決
法庭唯一的關注,是根據法律規範和原則來考慮什麼是在法律上有效和什麼是無效的。
在合法的範圍內,社會所面對既錯綜複雜又艱巨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均只有透過討論及經過政治體制的適當運作,方能覓得實際的解決方案。故此,市民須倚賴政治過程來謀求解決這些問題的合宜可行方案。
負責實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督導委員會,工作已取得良好的進展。該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
2006年4月,該委員會就主體法例和附屬法例的修訂建議發表諮詢文件;2006年10月,分別與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的代表會面,就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在意見書提出的主要事項進行討論,並予以處理。
我們現正因應收集所得的意見修訂法例的草擬。據了解,法律專業團體普遍支持我們就改革建議提出的法例修訂。
我們計劃在2007年第2季向立法會提交法例草案。有關法例草案旨在於高等法院推行改革,並在作出適當的修訂後,把相類改革擴展至區域法院。相信立法程序可在2008年今屆立法會任期結束前完成。
法援檢討取得進展
自2006年3月起,行政署長已就檢討刑事法律援助費用一事,召開多次會議,並邀請有關各方參與討論。
據了解,有關工作已取得良好進展,由包致金法官出任主席的「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在發表諮詢文件後,接獲大量的意見書。該工作小組現正商討有關事項及擬訂建議。
近年投身法律界的人數大幅增加。現時執業的大律師和律師的數目,分別約為1,000名及5,700名。隨�律師人數增加,業內競爭日趨熾熱。
在商業社會壓力下,法律專業人士在履行職責時尤須保持敏銳警覺,以確保專業道德操守得以維持,以及確保在適當的情況下紀律處分行動得以執行。這點至為重要。
(以上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1月8日在2007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譯文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