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2日,國務院頒布第433號令,批准董建華辭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職務的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有關規定,須於7月10日(周日)選舉新的行政長官。
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就行政長官職位出缺時,經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於3月12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公布香港特區政府的立場:即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原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
據此,特區政府需要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把行政長官職位在原行政長官任內出缺時經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以清晰明確的條文規定下來。
我們還須面對1個實際問題,就是現屆選舉委員會的任期將於今年7月13日屆滿。與此同時,我們須在《基本法》第53條所規定的6個月期限內,選出新的行政長官。
倘若未能在7月10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我們不可能在緊接的餘下兩個月內完成任務,包括再次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以更改該條例所訂明的120天補選時限、組成新的選舉委員會,及選出新的行政長官。
倘若香港特區不能依法如期在7月10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對政府制訂重要政策、施政及正常運作,都會帶來不良影響,甚至可能引發憲制危機。
同時,這會令特區居民和國際社會對特區執行《基本法》的決心和能力產生疑問,也會對金融市場的運作、對投資者的信心,帶來負面的影響。這些都不利於香港的穩定繁榮。
對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的問題,香港社會出現兩種不同意見。有的意見支持應當是剩餘任期,有的意見認為應是5年任期,相信就此問題的分歧將會持續。
再者,已經有立法會議員及個別市民公開表示會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修訂草案提出司法覆核。事實上,法庭在4月4日已收到1個司法覆核申請。
因此,特區政府現時面對兩個問題:
•為確保修訂草案的立法程序如期完成,需要有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權威性及決定性的法律解釋,方可為本地立法提供穩固的基礎;
•如出現司法覆核情況,司法程序一經展開,需要一段較長時間才完成,極有可能使我們不能如期在7月10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
在過去數周,香港特區政府積極尋求釋法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但到目前為止,我們仍然未找到任何可行方案,既可以確保7月10日能依法如期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又不用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社會上也有不少人士指出,由於目前情況緊迫,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唯一最穩妥及最及時的做法。
香港特區政府希望盡量避免尋求釋法途徑去解決問題,但考慮了上文開列的因素,為了確保香港的穩定繁榮和社會各方面的正常運作,我現根據《基本法》第43條和第48條第2款的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53條第2款就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解釋。
(以上是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4月6日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基本法》第53條第2款作出解釋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