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數年來,我們的法官跟內地的法官都進行了很多的交流。這些交流,在一國兩制之下是非常重要的。每一個地方的法律制度都有不同,因為每個地方,都有不同的歷史背景和社會情況。
但沒有人可以說,這個制度比那個制度好。我們只可以說,那個制度較適合那個地方。
司法獨立原則
香港法院根據《基本法》行使獨立司法權。司法獨立是香港制度的重要基石,並且受到《基本法》的保障。
法官的職責,就是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治,主持公義,去審判市民之間或者是市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
我們清楚了解,香港市民對法院在維持司法獨立方面有很高的期望,包括維護法治,保障他們的權利和自由。這是非常重要的。
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以,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的干預;而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獨立,也涉及每位法官依法審判而不受干預。法官在審判時,受制於上級法院在法律上所作的判決,而判決不服的一方有權上訴。但法官審理每件案件時,都可以獨立自行作出判決,而不受任何干預。
《基本法》對法官的任期也作出保障。在法律上,區域法院及以上級別法院的法官,享有任期的保障,在任期內不可罷免。
《基本法》規定,香港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由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這些法官,他們享有任期的保障,但在接受任命時,也需要向行政長官書面承諾,終身不再在香港執業為大律師或律師。這項安排,確保法官在行使其職權時,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制度的透明度
至於司法制度的透明度,我們要理解,司法機構是一個屬於社會、服務社會的機構。我們深深體會到:「不單應秉行公正,還應使其有目共睹,讓人清楚看見秉行公正。」
我們的審訊是公開的,任何公眾人士和傳媒代表都可以到法庭旁聽審訊。法庭審訊的過程,收錄於數碼錄音系統內,作為正式的聆訊紀錄。
有需要時,我們可根據錄音紀錄製成騰本。法庭也是公開頒布判詞的,而判詞一定包括判決和理據。
區域法院及以上的判詞也上載於司法機構的網頁,同時涉及法律觀點的判詞會在法律彙編中刊載,供法律界和公眾人士參閱。
有些具爭議性的案件,包括涉及《基本法》的案件,由於案件的性質,無論法庭判決的結果如何,都會在社會、法律界、學術界及傳媒中,引起廣泛的討論或爭議。這是理所當然的。
我們也有機制去處理對法官的投訴。但是,我們需要分辨有關司法判決的投訴和有關法官行為的投訴。
自行訴訟趨升
每個機構都要與時並進,才能了解所面對的挑戰。香港的司法制度現在面臨最大的挑戰是:怎樣可以令到每一個市民都能夠有同等的機會,去尋求公義,這也是很多普通法地區面臨的最大挑戰。
我們同時又看到,國內都有類似的問題,就是廣大民眾發覺告狀難,申訴也難。
香港現在有愈來愈多的訴訟人親自進行訴訟,這是與律師費比較昂貴有關。在刑事案件方面,政府是有提供法律援助的。
民事方面,除了勞資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處不可以有律師代表外,其他民事訴訟均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可是,以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是不可以無限量提供的。
所以,在民事方面,要成功申請法律援助,除了他的訴訟立場須被認為有理據外,申請人還要通過財務資源的審查。
因此,只有最低層的市民才可以獲得援助,而多數市民,尤其是中產階級,即是所謂夾心階層,便得不到援助了。
其實,愈來愈多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這現象,不但在香港出現,在其他普通法地區也是日益普遍。這對我們來說,實在構成了一個很大的問題和挑戰。
為了應付這難題,我們成立了資源中心,在那裡提供一些關於訴訟的資料,幫助他們了解法庭的程序。
但法庭是需要保持中立的,法庭絕不能為訴訟人提供法律意見,所以資源中心給他們的幫助,也是限於程序方面的事務。
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所帶來的問題,並不是司法機構能夠獨立處理的,社會各界也應一起同心解決。事實上,要解決這問題並不容易,我們需要考慮很多不同的方案。
總而言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這個問題,是需要社會各界一起努力和積極處理的。如果問題得不到改善,就會令市民覺得,我們的法律制度偏向有錢人,而不是真的平等和公道。
法律和法治是很重要的,對經濟發展來說是必須的,但更為重要的是,法律和法治是維持公平、公正和有公義的社會的主要基石。
(以上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9月21日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制度」發表的演辭全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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