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區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九個省區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統稱「9+2」)。
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合作加快發展的大背景下,加強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是我們的共同願望和要求,也是我們抓住本世紀頭20年發展戰略機遇期的現實選擇。
這對於促進港澳經濟社會繁榮發展,擴大內地省區對內對外開放,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增強區域整體實力和競爭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為推動合作事項的落實,經各方政府協商一致,特制訂本框架協定。
第1條 合作宗旨
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參與合作的內地省區與香港、澳門開展合作,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統一的相關法律、法規,合作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內進行。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堅持區域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和特色、互相尊重、自願互利,按照市場原則推進區域合作,拓寬合作領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動、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格局,拓展區域發展空間,共創美好未來。
第2條 合作原則
•自願參與 --- 各方本著發展的共同願望自願參加泛珠三角區域合作,並在合作框架中享有發展的平等地位和權利。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餘協定各方有權根據法律、政策和需要,參與本協定全部或部分的合作專案。
•市場主導 --- 按照「市場運作,政府推動」的方式推進區域合作。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區域經濟發展中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企業作為合作的主體,依法自主決策投資經營。政府主要是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引導區域合作發展方向。
•開放公平 --- 堅持合作的公平、開放,堅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視性。打破地區封鎖,促進市場開放,加強溝通交流,促進共同發展。
•優勢互補 --- 充分發揮各方的比較優勢和合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加強經濟資源、產業建設、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培養交流等方面的優勢集成與互補。
•互利共贏 --- 各方應主動改善合作環境、深化合作內容、落實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推動加快發展、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實現互利共贏。
第3條 合作要求
各方政府�重從下列4個方面推動合作發展:
•創造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組合;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推動解決發展過程中相互關聯的重大問題;
•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共同推進,逐步構築泛珠三角區域發展的著名品牌,增強區域的整體影響力、競爭力;及
•共同促進可持續發展。
第4條 合作領域
一•基礎設施
•能源 --- 各方積極推進泛珠三角區域內能源領域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積極實施「西電東送」等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加快能源建設專案的合作開發,鼓勵省際間煤炭、天然氣等能源的產銷合作,實現區域內資源優勢與市場需求的結合。
•交通 --- 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下,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加快構建適應區域合作發展要求的綜合交通網絡,逐步實現區域內交通運輸一體化。
- 公路:加強省際高速公路、國省道建設規劃和港澳路網發展規劃的銜接,加快跨省、跨境和出海通道的建設,構築和完善區域公路交通運輸網路。
- 鐵路:進一步完善區域內鐵路發展規劃,構建區域鐵路運輸快達網路。加快雲南國際鐵路、東南沿海鐵路等列入國家發展規劃的跨省(區)鐵路專案的建設,加快廣深港高速鐵路、珠三角城際軌道的建設及與港澳的銜接。
- 航空:加強各地航空公司間、機場間的合作,增加區域內飛行航線,促進區域內客貨快速運送。
- 航運:研究制訂區域航運發展規劃,促進區域內河航運、海運事業發展及與其他運輸系統的銜接。
- 加快港珠澳大橋規劃、論證、建設進度。
•管道 --- 按照國家規劃,積極推動區域內輸油、輸氣管道建設步伐。
二•產業與投資
各方承諾加強協調,營造公平、開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資環境,建立透明、便利、規範的投資促進機制。支持區域內企業間開展技術、生產、投資合作,形成優勢互補、協作配套、共同發展的產業布局,提高整個區域的產業水平。
三•商務與貿易
各方承諾加強信用建設,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地區障礙,建立健康、規範、有序的市場秩序。鼓勵區域內貿易的合作與發展,共同推進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在國家指導下,依照內地與港澳《安排》的有關內容,在泛珠三角區域內推行工業製品和農產品質量標準、檢驗檢測標準和認證標準的互認,加強地方和企業標準制訂合作,互相認同法定檢驗單位出具的鑒定結果,促進商品自由流通。
四•旅遊
各方支持全面推進區域旅遊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區域旅遊發展戰略和市場開發策略;建立區域旅遊資訊庫;構建區域旅遊網路營銷系統,創建旅遊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共同策劃和推廣區域精品旅遊線路,樹立區域旅遊形象,打造區域旅遊品牌。
五•農業
各方同意建立穩定的糧食及其它農產品的購銷關係,開闢區域農產品「綠色通道」,支持建立農業龍頭企業對接機制,加強農業科技開發、特色農業開發,以及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的合作,促進食品安全體系的建立。
六•勞務
各方同意加強勞務合作,開展勞動力供求資訊傳遞交流和勞務輸出輸入組織合作,促進勞動力規範有序合理流動,協調解決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和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技工教育、職業技能鑒定和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區域內勞動力素質。
七•科教文化
加強各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與教育資源應用的合作,加強文化和人才交流。加快推進科技文獻、科技資訊、專家庫、動植物資源和水文資源等基礎性科技教育資源的聯網共用;加強協調,建立區域科技創新體系;以高新技術及產業化開發為主,逐步建立區域科技專案合作機制和成果轉化平台,推進區域產業協作和戰略合作聯盟。
八•資訊化建設
各方支持建設區域資訊化交流網;加強與國家及國際相一致的電子商務規則標準和法規等方面的建設;建立區域資訊交流協作機制,加強區域資訊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合作,實現資源分享。
九•環境保護
各方同意建立區域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在清潔生產、水環境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大氣環境保護等方面加強合作,制定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加大珠江流域特別是中上游地區生態建設力度,強化區域內資源的保護,提高區域整體環境質量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十•�生防疫
各方同意建立�生防疫協作機制,一旦發生疫情,依法及時如實通報,協同疫病防控組織工作和疫病防治科技攻關。
上述合作領域所列僅為原則性內容。涉及各方或部分地方的跨省(區)具體合作專案,由各地方政府或企業在其後的協定或合同中商定。
第5條 合作機制
為保證有效開展合作,拓展合作渠道,各方同意建立合作協調機制。
•建立內地省長、自治區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長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舉行1次會議,研究決定區域合作重大事宜,協調推進區域合作。
•建立港澳相應人員參加的政府秘書長協調制度。協調推進合作事項的進展,組織有關單位聯合編制推進合作發展的專題計劃,並向年度行政首長聯席會議提交區域合作進展情況報告和建議。
•設立日常工作辦公室,負責區域合作日常工作。9省(區)區域合作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發展改革委(廳),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由特區政府確定相應部門負責。
•建立部門銜接落實制度。各方責成有關主管部門加強相互間的協商與銜接落實,對具體合作專案及相關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訂詳細的合作協定、計劃,落實本協定提出的合作事項。
第6條 論壇安排
各方認為,「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論壇」是推動區域合作的重要平台,按照「聯合主辦、輪流承辦」的方式舉辦。該論壇與聯席會議有機結合,原則上每年舉辦1次。下屆論壇承辦方在當次論壇議定。論壇的規模、形式由承辦方提出建議方案,經秘書長協調會議商定。
統籌協調泛珠三角經貿合作洽談會與9省區各自組織的赴港澳地區招商洽談活動,泛珠三角經貿合作洽談會原則上每年舉辦1次,方案由論壇承辦方提出,經秘書長協調會議商定。
(9個省區和兩個特區的政府領導,6月3日在廣州簽署上述《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