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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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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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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管理具彈性  不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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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部分人士指政府立法推行校本管理是搞「一刀切」,會扼殺辦學多元化,會阻礙香港教育的發展。但實情究竟是否如此?

 

     香港是重視多元價值的社會,不同辦學團體的學校各具特色。這個百花齊放的局面,也是在現行單一規管制度之下發展出來的,辦學多元化又何嘗受到「一刀切」的影響呢?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單一的規管制度,而在於規管制度是否具有足夠的彈性,能夠在不同情況下適用。

 

     舉例說,香港的樓宇也有很大的差異,有舊式唐樓、有單幢大廈、有大型屋苑、有由獨立屋組成的發展項目。樓宇的環境、租用的情況及業主所處的階層亦各有不同,但都能夠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由業主們透過業主立案法團妥善管理,並沒有人因此要求引入不同的管理模式以避免「一刀切」。

 

辦學團體權力廣泛

 

     建議中的校本管理,只為校董會的組成和運作訂出框架,規定了校董會以獨立法人團體形式註冊,校董會須加入教員校董、家長校董及獨立校董,辦學團體和法團校董會的職能劃分等。

 

     在此基本要求下,辦學團體�實有很大空間,讓辦學團體和校董會落墨,勾劃學校的管治運作細節。例如辦學團體可以負責訂定辦學的抱負及使命,負責起草校董會章程,訂定各類校董人數,規定校董會的運作細節等等。

 

     條例草案也為辦學團體保留了廣泛權力(例如委任校監及提名校長人選,發出處理財政事務指引),由辦學團體決定是否進一步下放權力,讓與校董會按照校本管理原則管理學校。

 

酌情放寬紓解困難

 

     教育統籌局局長也可酌情放寬若干規定(例如校董會的組成,1人只可在5間學校任校董等),以紓解個別個案中的實際困難。

 

     此外,部分人士提出按照1997年教統會第7號報告書建議,設立「校政執行委員會」,即以辦學團體作為學校的校董會,再設立「校政執行委員會」,以兩層架構的形式管理學校。

 

     我必須指出,第7號報告書是在7年前發表,當時所提的建議可以說是在未有將校政民主化之前的1個「中期」方案。

 

     但今天若仍保留辦學團體繼續絕對控制學校的事務,全權包攬「校政執行委員會」的委員任免,只會就特定的議題邀請委員作出討論,並由辦學團體操縱最終否決權,相信已不能滿足社會的訴求。

 

校管精神共同決策

 

     換言之,這種建議若在當時,1997年作為1種過渡措施仍屬可取,但作為2010年校本管理全面實施時的基本要求,則無疑屬於過分保守,不能與時並進,更遑論­­體驗校本管理的基本精神:共同參與決策,增加透明度和自主問責。此外,很多家長團體也已表明不能接受。

 

     在審議中的條例草案是套富有彈性,能照顧不同情況的制度,不單不虞有「一刀切」的僵化,而且可以避免在制度上的出現混亂的情況。

 

     我們希望指校本管理制度窒礙多元化辦學的人士,能夠具體指出建議中的制度在哪些方面未能適應不同學校的情況,予政府及立法會考慮。只作籠統批評而不作具體論述,實無助於法例和教育制度的完善。

 

(以上為教育統籌局副秘書長鄭文耀5月11日就校本管理在報章發表的文章。)

教育統籌局副秘書長鄭文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