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擬就推廣與內地有關的法律服務和香港的管治這兩方面,略述律政司所擔當的角色。首先,讓我先述說與內地有關的法律服務。
《安排》為法律界打開新局面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內地的貨物及服務市場帶來深遠的影響。就法律服務而言,世貿規定在市場規管方面須具透明度,調解糾紛程序須有所改善,以及尊重合約精神,這會加速內地進一步推行改革和現代化。
香港律師可以為這個歷史性的過程作出貢獻,尤其是我們可以在法治、國際金融貿易和遵循世貿協議方面,與內地同業分享經驗。
在本月1日生效的《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讓香港律師可以透過多個方式拓展內地市場的業務。
例如,他們可以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可獲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為香港法律顧問,或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後有權在內地有限度執業。
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的代表,規定在內地居留的時間已予縮短,在一些城巿,這項規定則完全取消。
《安排》締造了雙贏局面:香港律師可受惠於內地持續的經濟增長,同時亦可協助內地發展國際貿易及金融事務方面的專門知識。
律政司在這個過程中已致力協助商訂《安排》中有關法律服務的條款,並會繼續在下述方面作出貢獻。
建立法律服務合作協議
首先,本司會推動香港和內地律師建立有系統的合作關係,達致優勢互補,互惠互利。
舉例說,香港律師可透過雙方的合作更了解內地的法律用語,熟悉更多中國的法律和規章,從而受惠。內地律師則更能掌握國際常規和香港的適當法律程序這個概念。
本司建議在《安排》的框架下,和各個省市簽訂法律服務合作協議,藉此促進雙方有系統的合作。這些協議能夠加強信息的交流和法律專業人員的培訓。
在各省市層面落實《安排》的過程中出現技術或程序上的問題時,可根據這些協議自行解決而不用勞煩中央。
律政司至今已與青島、重慶、北京、南京及上海等地的司法局簽訂合作協議,並且已和浙江省司法廳、廣東省司法廳及深圳巿司法局達成初步協議。預期稍後會簽訂更多協議。
本司協助拓展與內地有關的法律服務的第2個方法,是繼續推介香港作為法律服務及調解糾紛的中心。
香港能夠提供優質便捷的法律服務和調解糾紛服務,我相信會特別受國際投資者和在內地擁有發展項目的商人所歡迎。
設立法律服務資訊網絡
第3項措施是,我們計劃設立網站,提供有關香港與內地律師的資料,最終希望加入澳門與台灣律師的資料。
這不僅可讓公眾知道那些律師可提供有關的法律服務,而且還可方便公眾透過互聯網尋求法律意見。
大中華地區的法律服務市場非常龐大,利用互聯網作為平台,是進入市場的理想聯繫辦法。
我剛才已提綱挈領,講述了3項與內地法律服務有關的措施。本司將會因應《安排》的實施和日後《安排》範圍可能擴大的情況,繼續研究其他可行的措施。
在推行上述措施的過程中,我希望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能夠繼續與我們合作。
有些法律專業界的人士對《安排》可以給業界帶來經濟實益表示懷疑。
就這點而言,我確難作出保證。政府的角色,是為法律專業界多提供1個平台以便他們擴展業務,並利便他們進入內地市場和確立香港作為法律服務中心的地位。
我們進行這方面的工作時,會極重視業界的意願,而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亦一直熱衷參與此事。
法律執業者可各自抓緊這些機遇。大律師可無須香港律師行的協助,直接根據他們的境外執業守則,接受外地委託人的某類委聘。
有些律師告訴我,他們透過參與內地推廣活動得到委聘,代委託人辦理在香港上市和籌集資金的事宜、收購內地企業的股權,以及在香港為內地企業雙方進行仲裁。
我相信過往幾乎都是以物業轉易為主要業務的律師行,都會願意開展新的業務範圍,令業務多元化。
地產市場好景的日子已經過去,這些律師行除非在業務方面作出變革,否則難以生存。我們的法律服務界一如其他的服務界,面對經濟轉型會敢於變革,日後定能再創佳續。
現在我想談一談律政司在香港的管治方面所擔當的角色,因為透徹明白該角色的性質至為重要。
我身為問責制主要官員,也是行政會議的成員,在政治上須就律政司的工作負責。不過,律政司是個獨特的部門,職責是向政府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及服務。
政治中立具專業操守
本司提供法律意見及服務的律師,是政治中立的公務員。他們在提供服務時,與私人執業律師一樣,必須同樣具備非常高的專業水平及操守。
就檢控工作而言,《基本法》第63條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多年來,刑事檢控專員和我一直強調,我們遵循既定的檢控政策和常規,執行憲法上的職責。
我欣悉愈來愈多人認同這個方針至為重要,也認同檢控決定不應受政治考慮所影響。
這令我感到十分鼓舞,讓我繼續跟大家談談律政司處理其他範疇的工作所秉持的方針。
律政司內的律師不時須就極具爭議性的政府措施,提供法律意見和向公眾解釋這些意見。
因此,就該等措施而言,他們或會被視為抱有政治立場,但事實卻非如此。他們在這些個案中所擔當的角色如下:
首先,他們會為有關的決策局提供外地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資料,以了解別的地區如何處理有關問題。
第二,他們會研究決策局的建議是否符合《基本法》,特別是人權方面的保障。
第三,他們會就有關建議在法律政策方面是否可予接納一點,提出意見。就這方面而言,他們須根據普通法制度的重要基本原則來審核有關建議。
第四,負責草擬法律的律師或須擬備法例草案,以實施有關的政策建議。
最後,司內律師會協助有關決策局向公眾及立法會議員解釋有關建議的法律效力。
建議須符合憲法及人權
政府律師協助政府倡議某項建議,當然不表示這項建議是唯一在法律上可予接納的方案。處理問題,可有多個方法,而這些方法都合憲和符合人權及法律政策。
司內律師支持決策局局長所選取的建議,僅顯示這項建議屬眾多符合上述要求的方案之一。
我強調這點,目的是要把政治與法律考慮因素盡量分開。公眾在辯論具爭議性的建議時,應該知道支持或反對有關建議的論據是法律上還是政治上的。當本司的律師參與辯論,大家更應緊記這點。
如果我們不將兩者區分,這可能使人覺得律師之間經常對基本的法律問題各持異議。這不能提高公眾對我們的法律制度的信心。
當我們�手處理新的重大政制議題時,我會鼓勵同事與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討論這些議題所涉的法理。
我希望此舉有助我們就這方面取得共識,或最少找到一些共同基礎。如能做到這一點,則日後我們辯論應如何推行具爭議性的議題時,便可專注於和讓人看到是專注於政治方面而非法律方面的考慮因素。
(以上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1月12日在2004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全文。)